昨日,上海一中院对倒楼案的两名主要责任人阙敬德和张志琴作出一审宣判,两人均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阙敬德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被告人张志琴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法院同时判令,对两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东方早报》4月22日)。
就此,毫无疑问,这次司法机关对上海倒楼案主要责任人的宣判,对上述两被告人来说实在是罪有应得。然与此同时笔者认为,这次上海司法机关对这两名主要责任人的判决,还远不能为案件划上句号。
首先就此案件的事发看,从司法机关的上述判决中不难看出,这两名倒楼案主要责任人的主要罪名是贪污罪,具体犯罪事实是共同侵吞公共财产3370万元,而主要不是因为曾一度引起全国关注的上海闵行莲花河畔景苑倒楼案。所以就此而言,或许会有不少公众与笔者一样就此想问:如果没有倒楼事件的发生,那这两名共同贪污3000多万元公共财产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不是会被相关纪检与反贪机关发现?对此,至少在现在来看,事实上相关的地方监督机关并没有及时地发现这两名被告人相关的贪污事实。而这说明了什么问题?想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应该可以证明,当地对权力,或者说在对公共财产监管的有效性上无疑是有不少问题的。
还有以监督的要求讲,想了解与关心这次上海倒楼案的人都知道,这两名倒楼案的主要责任人,所涉及的还仅仅只是上海闵行区下一个镇的房地产开发。而就是这个镇的房地产开发,或者说是相关公司改制中所涉及的公共财产流失问题,竟然就能贪污3000多万元并没有被及时发现。所以就此,同样让人忍不住想问的是,对此就是不说其中所涉及的会计、审计部门是否存在失责、甚至于当地其它乡镇是否存在同样的公共财产流失问题,而仅仅以这次倒楼案后所发现3000多万的公共财产被侵吞事实讲,恐怕也很难令人相信当地监督部门的相关工作是得力并有效的。而这,显然是上海相关监督部门在倒楼案宣判之后,应当反省的一个相当重要问题。
所以综上所述,固然上海司法机关对倒楼案两名主要责任人的判决,可以说是其罪有应得。但如就保护公共财产的有效性角度看,无论对上海的相关监管部门的工作,还是于社会公众对公共财产管理的担心而言,司法机关的宣判还远不能为上海倒楼案划上一个真正的句号。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