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评论频道 > 观察家 > 正文
中经搜索

探亲假很亚克西,但我们从未享受过

2010年02月21日 07:55   来源:红网   徐云鹏
    国务院1981年曾发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至今未被废止。然而,记者昨天在南京街头调查发现,有九成年轻人不知道探亲假,而用人单位主动给职工休探亲假的更是寥寥无几。(据2009年2月20日《现代快报》)

    对那些身在他乡为异客的人们来说,探亲是一种无比珍贵的精神慰藉。一转眼,春节7天假期结束了,一些回家探亲的上班族大有“不过瘾”之感,好想在家多赖几天,毕竟回一次家太不容易了。按理说,长假不够用,可以名正言顺地申请休探亲假。然而,记者19日在南京街头随机采访100多位在南京工作的年轻人,当告知他们可以休探亲假时,90%以上的人都瞪圆了眼睛:“探亲假?有假期,还能报路费,有这回事?”

    确实,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劳动者长期处于超时工作状态,节假日更成了一些企业让员工加班加点的“黄金机会”。不休年假、无法休年假,甚至没有年假……职工休假权,在一些用人单位有意无意地被束之高阁。

    事实上,休假是国家福利的一部分。国际劳工大会1970年通过的132号公约明确规定,服务期6个月者有权享受年休假;服务期1年者,年休假不应少于3个工作周。在福利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普遍用法律形式规定了10天至30天的带薪休年假制度。早在上世纪30年代,法国人就开始享受带薪假期。在大部分德国人看来,休假就像吃饭、睡觉一样成了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布什、普京等国家元首在人们的心目中,算得上是落实休假制度最好的领导人。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直接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休假是公民休息权的兑现。为此,1981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明确国家建立职工年休假制度。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等。199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强调,要认真执行职工休假制度,妥善安排职工休假,落实职工休假待遇。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再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强调,要制定和推行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休息休假权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节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要用法律形式保护劳动者休息权。

    休息权利意识淡化,源自休假恐惧症。既然早已有多部法规制度明确了职工享受休假待遇,那么南京街头为什么竟有九成年轻人不知道有探亲假呢?这里,固然有法制宣传不到位的问题,但是,与其说是职工不知道,不如说他们压根儿就不敢想知道。其实职工害怕“丢掉饭碗”和“薪水打折”,才是阻碍一些人想休假的真正理由。比如,农民工从不敢提休假,原因很简单,国有单位职工休假,最终也许只是在奖金多少上算账,而农民工一旦休假,基本上就等于自动下岗,没有哪位企业主会耐心地给他留着工作岗位。于是,农民工不仅承揽了城市中最脏、最苦、最危险的工种,还要从此一头扎进加班加点的泥潭,不断挑战生理和心理极限,休假成了天方夜谭。

    “常回家看看”既需要时间,更要有一定的资金保障。让职工知道休假并能够如愿按时保质的休假,关键在于认真落实带薪休年假制度。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不仅是对劳动者休息权的充分尊重,更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带薪休假不仅是《劳动法》赋予职工的权利,它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使职工得到更好的休息,精力充沛地投入工作。同时,能刺激消费,拉动内需,激活经济,对社会、对企业、对个人都大有账算,需要通过具体立法来强制保障扎实落实。

(责任编辑:年巍)

延伸阅读
  • ·日本小城镇发展经验值得借鉴    2010年02月12日
  • ·最短命小区凸显低效率发展之痛    2010年02月04日
  • ·房地产业发展 不可偏离民生    2010年02月01日
  • 我要评论
    商务进行时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观察家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