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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算公开为“三公”消费设障

2010年01月24日 06:32   来源:新华网   周明华
    财政部日前就“推进地方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向各地财政机关下发通知征求意见。《通知》要求,各地依法、及时、主动公开财政预算信息。《通知》对各地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和范围作出统一要求,要求规范各级财政机关向同级人大送审的财政预算决算报表以及部门预算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同时主动公开财政预算和决算报表以及预算执行和财政转移支付情况。(1月23日《新京报》)

    公开地方财政预算信息是各级人大代表的长久呼声,今天,我们终于看到了相关部门的实质性动作,虽然只是一小步,但足以让人兴奋。

    日益高涨的“三公”消费,已经成为构建廉洁、高效政府的障碍。如何清理并拾起财政监督的本有之法,完善并细化监管措施,已迫在眉睫。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预算法》第39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大审查批准”,第66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各级人大监督法》第三章专门表述人大对政府的财政预算监督。

    在财政信息公开上,我国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第四款、第六款规定,“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与“政府收费与采购”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重点政府信息。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直指财政预算与执行的常态监督,不仅代表有权监督和质询,公众也有权监督。显然,要使这种监督得到落实,首先需要进行制度性清障,继而将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全面公开。

    长久以来,公众要求公开各级政府部门的“三公”消费支出详单,事实上,如果我们能坚持做到全面、细致公开各级财政消费,不仅能使浪费公款的行为有所收敛,对打击腐败行为也有益处。

    要扭转当前一些官员“乱花公款不眨眼”的局面,就必须从制度上扫清公开每一笔财政金的收支障碍。从每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的“会审”变为“常审”,甚至做到“一款一审”、“网上公审”,这样方能动态而及时地挤掉“预算水份”。而各级各类政府部门的“三公”消费的动态公开,也必将促进廉洁、高效政府建设的推进。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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