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两会期间,职业病防治法被列入全国人大2011年工作计划。26日,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中工网联合推出“职业病防治法修法建议研讨会”,与会专家针对当前职业病防治领域存在的种种突出问题,深入讨论并提出了若干有针对性的修法建议。(5月27日《新华网》)
从云南水富怪病事件,到深圳农民工尘肺门事件,从河南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到今年初的“毒苹果”事件,层出不穷的职业病危害事件,一次次刺痛着公众的神经,已将职业病防治的诸多弊端暴露无遗,比如职业卫生标准不完善、职业病诊断难、赔偿程序复杂、企业违法成本低、部分用人单位肆意侵害劳动者权益等。因此,修法职业病防治法,加大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势在必行。
但是,如果以为将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修法就可以彻底避免发生职业病,从而就能保护好劳动者的权益,也显得太不现实。仅以同样发生在民工领域的工资拖欠问题来看,有媒体早在2005年就乐观地报道,我国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基本解决。但现实却告诉我们,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已经成为顽疾,农民工为讨工资四处上访甚至不惜以死相搏仍不时上演。而造成这种窘况的原因,并非相关法律不完善,并非相关部门不重视,其关键在于农民工和用工单位的谈判力并不对等。也就是说,即使用工单位拖欠工资,别无所长的民工还是会继续在这样的无良企业上班。民工的这种软肋,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不良企业更加肆无忌惮。
职业病危害事件频发与民工工资拖欠频发极其类似,表面上看起来,这是民工与用人单位存在着不和谐的劳资关系,是用人单位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但其实质是,由于民工本人的技能水平低下,就业竞争力低下,与用人单位根本就没有讨价还价的能力。换言之,即使将职业病防治法修法得最为完善,但由于民工本身技能低下,根本无法对个人职业进行最优选择,只能去从事那些又苦又累又危险的工作,加之低端劳动力仍处于买方市场,因此用工单位的议价能力大大强于民工,难免其不与民工们签订“霸王合同”,甚或在危害事件发生后会选择私了,侵害民工的行为还是会继续存在。简而言之,就业竞争力不强,民工仍然会“受伤”。
要根治职业病,除了完善相关法律条规,非常关键的一点还在于提高民工的议价能力,而要提高议价能力,就必须要提高选择能力,提高选择能力,也就是要提高就业竞争力。因此,加大对民工的劳动技能培训意义重大,刻不容缓。另外一方面,民工的就业竞争力强了,议价能力强了,也会进一步驱使企业不得不在技术装备、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等硬、软件上做出改善,从而使得用工单位与民工之间形成良性互动。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