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关部门开始征求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公众意见。该草案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无法缴费满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也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该草案的规定,使得部分人群多了继续缴费或者是转换缴费模式和提取的选择,显得人性化,值得肯定和欢迎。不过其覆盖和受益的人群,虽然人数众多,但是主要是那些参加工作时间较晚或者到退休时工作时间不长的城镇人群,对广大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民工、那些工作单位和工作地点变化较大较多的人群,则没有覆盖和受益;对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涉及的问题,也没有新说法,不能惠及绝大多数缴纳了养老保险的人群。而上述人群众多,涉及的问题也很重要,养老保险的改革也需要在这些方面快速推进,以惠及全体国民。
目前养老保险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全国养老金口径的不统一,其中既有地域问题造成的养老口径的不一致,也有城镇和乡村等不同养老模式导致的养老金计算口径的不一致,比如养老金“双轨制”等。这些不同模式和口径计算的养老金,造成了全国范围内养老金关系的混乱,也造成同一地区不同人群养老金的不平衡。由于存在着这么多的差异,即使是转移个人账户的养老金,也存在着一些计算和理解上的混乱。所以,有必要在全国,不分地域和身份,建立简明的、一致的养老金计算和征缴口径。即使是各地各单位的财力不一致,暂时在缴费比例上可以有所区别,也要在口径上有所统一,尤其是不再区分城镇和乡村养老金模式,即使是乡村养老金征收比例低些,也要在口径和模式上与城镇一样。这样做,让公民对于养老金账户里的钱清清楚楚,为以后的续缴、转移和提取提供透明的环境,利于管理和监督,利于保障缴费公民的权利。
目前养老保险的另外一个重大的焦点,是关于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的处理问题。单位缴费,都是作为当地统筹处理了,各地这样做,有稳固当地财力不外流的好处,尤其是对大量农民工进入务工的沿海省份有利,但是对劳动者却不公平。因为单位为劳动者缴费,实质是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也是个人长远收入的一部分,纳入当地统筹,个人也失去了监督权和支配权,在工作和户口发生地域变动后,这部分缴费就失去受益权。这次草案,仅规定个人账户可有条件地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对于单位缴费问题却没有说法,是一个重大的遗漏。
对于过去养老保险模式和口径的统一,尤其是劳动者支取和转移账户里的资金的问题,过去有关部门往往以不具备条件而否定。但是现在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让各地和各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联网非常便利,上述问题的解决,不再存在任何技术和物质的障碍。期望新的正式养老保险法案尽快解决这些问题。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