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砸撬银行ATM机而被指盗窃金融机构的18岁少年王某,没有想到自己可能会因酒后的这个行为要面临十年以上的牢狱生活,甚至是无期徒刑。但由于王某犯罪未遂,没有拿到一分钱,故涉案金额的认定作为量刑的关键而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1月26日《北京晨报》)
此案的争论焦点在于两个方面,一是ATM机是不是金融机构?二是ATM机存放的钱款金额是否可以作为涉案金额?如何认定这两点,直接关系到判决是轻是重,让人遗憾的是,在如此重要的问题上,法律并没提供可供参考的答案。
许霆案曾经引发过ATM是不是金融机构的大讨论,各方众说纷纭,却并没有真正推动法律完善和进步——对ATM机“作案”的犯罪行为,该受到怎样的判决,仍然是一个难题。
砸撬银行ATM机当然是一种很严重的行为,在这个是非问题上,我们不能以所谓的“同情心”来代替法律理性。但是正如有人所质疑的:如果小偷进入某富人豪宅,富人豪宅内存放有1000万人民币,而小偷只偷到了100元,难道可以认定小偷偷窃的涉案金额是1000万吗?再比如,有人因为愤怒,踢破ATM机,但没有任何盗窃意图,这种行为该界定为什么?
应该说,目前的争议,既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好的一面。不好的一面在于,公诉机关、法院因为法律条款界定缺位,而承受了不必要的指责,比如认为“法律的无情只针对了普通百姓”,还有人说“砸几下ATM机就被起诉要求判无期徒刑,这也太不公平了。”这些似是而非的观点,容易弱化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这也说明完善法律条款的迫切性。
好的一面在于,一些争议可以为司法解释的出台提供思路上的参考,百姓关心什么,担忧什么,在争议中都能得到体现,司法解释应该考虑到社情民意,不可闭门造车,争议中提出的种种问题,对于将来出台司法解释或者完善法律条款,是有帮助作用的。
笔者期待司法部门将本案当作典型案例考量,期待最终能催生司法解释抑或完善相关法律条款。ATM机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法律滞后现实、不适应现实的现象亟待解决。
(责任编辑:张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