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基本住房保障法》终于快要出台了。住房消费具有强烈的“外部性”,单纯靠市场机制来配置住房资源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市场失灵”,为此各国都意识到公民住房权利的保障一定要有政府的介入《基本住房保障法》立法的宗旨就是在于,引导政府在住房事业发展方向上,从过去那种单纯追求平均意义上的人均住房面积增加,转向更加注重维护每个人的居住水平底线,而后者是建立社会公平公正和解决民生问题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但前提是,政府是尽职尽责的,对公共资源的分配是真正站在社会总福利的角度,而不是只为一小部分人群的利益。否则政府打着克服“市场失灵”的旗号去掌握大量社会资源分配,却会发生危害更大的“政府失灵”。“市场失灵”是作用于个体和零散分布的,还有可能通过技术进步、加强市场竞争、适当的规制政策等来逐步克服或缓和;而“政府失灵”是系统性的、全局性的,纠偏起来十分困难。
“政府失灵”的发生有两种。一种是政府被俘获,即政府的公共权力被少部分利益集团所掌握,公共资源为少部分人服务,表现为“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各种形式的腐败寻租。另一种是政府虽然没有站在某个特定利益集团角度,但行为准则就是错误的,对公共资金和公共资源的利用既没有按照效率原则执行,造成社会资源浪费,也没有依照公平的原则去落实,造成更多的社会矛盾和阶层分化。
在住房保障建设中,这两种“政府失灵”都存在。首先,目前在一些地区,住房保障的资金某种程度成了唐僧肉,只要打着住房保障的旗号,随便谁都可以来分享一下。从人才住房保障到公务员住房保障,五花八门,层出不穷。而真正需要保障的对象却往往被忽视了,或只是被一些利益集团当作借口来为他们自己牟私利。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对住房保障理解有误,认为只要做了实事、只要有效果就行。反正都是用之于民,保障谁都一样,保障“媒体上看不见”、在社会上无足轻重的中低收入家庭,还不如保障在社会上有影响力、对社会“有贡献”的人士。但投入到住房保障的钱都是来自老百姓的钱、纳税人的钱,不可以市委和政府想怎么花就怎么花,想给谁就给谁。经济适用房或人才专项住房,动辄资金几十亿乃至几百亿的大型公共工程,在程序上理应经过人大讨论和许可。
在住房保障中弄虚作假而套取利益的个人,应该以“骗取公共财政资金罪”论处。即使没有贪污和腐败,在住房保障建设中不经人大授权、不在有关法律允许范畴而擅自主张,或者因措施不当而浪费资金、造成公共利益损失,有关政府单位负责人,也应该以“浪费公共财政资金罪”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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