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收费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2010年07月29日 06:54   来源:大众日报   卢 伟
    近日,多家国内银行将同城ATM跨行手续费由2元调高到4元,此举引起了媒体和公众质疑。银行方面给出的理由是,发卡行要对每一笔跨行取款支付 3.6元,其中3元给受理银行,如果按照每笔2元的手续费,那么发卡行要为每笔跨行取款业务倒贴1.6元,涨价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中国银行业协会也表示,商业银行ATM跨行取款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调整收费标准合法合规。

    近年来,银行手续费上涨已呈现“遍地开花”的态势,从免费到办卡费再到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同城跨行取款费、密码重置费,甚至“数钱费”、短信通知费,银行收钱的项目可谓是五花八门,收取的费用也越来越高。而每次涨价,银行总能找到理由,无论是“成本高企说”还是“国际接轨说”,总之是涨价有理,收费无罪。比如这次ATM手续费,按照银行方面的说法,一方面成本高企,另一方面涨价又合法合规,岂有不涨之理。

    然而,涨价的理由是否真如银行说得那么冠冕堂皇倒也未必,拿“成本高企”来说,首先这只是银行的一面之词,ATM真实的运营成本究竟如何还有待于考证;再说,当发卡行时赔钱,当受理行时可是赚钱呢,银行怎能只算赔钱的账不算赚钱的账;还有,有数据表明,工行建行等国有银行巨头今年的盈利在全球银行业都是数一数二,绝对不差钱,完全不必为些许手续费跟消费者算计。

    再看看“合法合规”一说。早有论者指出,银行收费无需听证,想收就收所依据的是《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而根据新修订的《商业银行法》,银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不是银行想涨就涨。《商业银行法》则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暂行办法”只是一个行政法规,与之相比属于下位法,当法律法规冲突时,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以《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为准。

    银行涨价总爱拿市场说事,国有四大行收费时是总是强调自己的商业银行身份,强调要按照市场原则办事。事实上,国内的银行业从来就不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四大行依据政策、资金、网点上的优势,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当年这些国有银行在剥离不良资产、改制上市的过程中,财政为其注入了大量的资金,既然是靠国家资源发展起来的,就应该多为国民的福利着想,而不是想赚钱时拿出“市场原则”,出现呆坏账时摆出“国有身份”,如此两头投机,上下通吃,显然不合适。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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