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对房价实行备案制悬而未决之际,扬州市率先行动。扬州市物价局日前表示,将实施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制度,并率先要求房价在备案后半年之内不得上涨。(3月29日《东方早报》)
《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备案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从法律层面考查,备案涉及到两个主体:当事方和接受登记方。从当事方说,备案就是向有关部门报告,起告知作用;就接受方而言,备案就是保存有关资料,具有公示作用。近几个月来国内不少大中城市楼市迅速升温,排队抢房,价格几天一小跳……这一系列新变化引发诸多专家学者和购房人的讨论,更受到政府部门关注。笔者认为,这一特殊时期政府伸出“无形的手”进行房价监管,是非常有必要的。而且,扬州实行“房价备案”并非临时性的心血来潮,也不是政府对市场机制的粗暴干涉,而是《价格法》在必要情况下的敏感响应,“在物价显著上涨或可能显著上涨时,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等干预措施”。首先它表明,地方政府对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的房价上涨势头确实感到担忧;其次,有责任的地方政府显然意识到,有必要让价格干预措施进行整合以形成合力,从而稳定房价、保障民众生活水平。扬州是继昆山、泰州、宿迁之后才出台了房价备案制。实践证明,昆山、泰州、宿迁实施备案制以来收效明显。江苏省物价局数据显示,2008年底的昆山房价均价还没突破5000元,2009年上半年却接近7000元的水平,但从“房价备案”后基本上没有再上涨,到现在也还没有突破7000元。根据扬州市物价局的要求,备案价相当于该楼盘最高价。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房价上涨原因错综复杂。为稳定房价,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都采取了一些积极有效的措施。不管扬州“房价备案”能否稳定或者使房价降下来,但物价部门所作的努力是看的见,做总比不做或者助推房价上扬要强的多。从这个角度而言,扬州“物价备案”既不改变开发商自主定价的性质,又在备案的基础上对开发商“暴利”进行控制。从昆山、泰州、宿迁的实施结果来看“房价备案”的确稳定了房价,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笔者期待社会切莫对所有的一切都持否定、怀疑的态度,对扬州“房价备案”还是应该多些理解和期待,少“泼”或者暂缓把那瓢凉水泼出去,心里阳光一点,净等“房价备案”结果有何不可呢?
以往我们都乐观的认为市场问题要靠市场来解决,但经过很多事件后我们应当认识到房价这个问题可不能这样认识,大家或许已经认识到房地产高端要靠市场,低端靠政府,美国的次贷危机就是缺少政府部门监管,当地产特殊的资产性和投资性结合在一起,政府部门的监管还是十分必要的,发达国家政府在一定条件下也会对房价进行价格干预,这是有例可寻的,并不违背什么原理,关键是政府管到什么程度,用什么手段去管,不能让政策背后的效果走样。而且,扬州市除了新建商品房外,已开盘的在售楼盘也无法逃过新政的约束,须按实际销售价格于4月20日前向物价局备案。备案后同样在半年内不许涨价。笔者觉得,扬州“房价备案”至少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房价上涨的势头,稳定社会的心理预期。所以,从宏观制度构建的角度讲,“房价备案”可以让市场主导的作用更大一点,政府干预的手伸得更少一点。从这个意义上讲“房价备案”还能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时,“房价备案”还可以使决策部门及时、便捷地了解房价走势,以便制定相应的政策来调节房价。
根据我国《价格法》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房价并未纳入定价目录。换言之,房价尚不属于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范围,属于市场定价,政府干预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但因房价,百姓尤为关注。如何科学地减缓房价快速上涨势头,成了政府部门关注的话题。所以,笔者期待最高权力机关或者中央政府可以通过授权许可地方政府出台有关房价的价格目录,对地方房价进行阶段性监管,从而抑制房价泡沫,在整体经济回暖、房价趋稳后再即时取消。只有如此,房价过快上涨的趋势才能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房价才能趋于正常。就目前而言,笔者认为“房价备案”的核心要加强房地产领域的执法活动,对恶意炒作房价的行为进行处罚,对囤地行为进行惩处、调节土地供给等。当然,这需要一个综合治理的过程,需要一个系统的解决方案。但不管“房价备案”最终能否够成功抑制房价飞涨,笔者都期待社会用一颗平常之心看待。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