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保障办近日公布,32户廉租房家庭出现违规——擅自转租、出借或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据悉这32套房子将被收回,取消其家庭的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房。(10月22日《南方日报》)
查处廉租住房违规,并予以必要的处罚,当然非常必要。不过,在收回、处罚之余,对于这32户廉租房家庭违规情况,还有进一步追问澄清的必要:他们究竟是基于什么样的具体原因和背景,而产生违规行为的?从常理来看,原因无外乎两种:一是违规家庭根本就不属于廉租房保障的对象,既不真正缺房住,也并非真正的低收入者,其租房行为涉嫌欺骗;其二,违规家庭虽然属于廉租房保障对象,但因为家庭的种种特殊困难,或者不愿承担廉租金、或者希望转租补贴家庭收入,而不得已放弃直接入住廉租房。
显然,无论是出于哪种可能,在查处廉租房违规问题上,相关政府部门都不应止于简单的收回,而须有进一步配套的行动和措施。如对于前一种涉嫌欺骗的可能,应追查其当初获取廉租房过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填补可能存在的制度疏漏。而对于后一种可能,则应该进行必要的制度反思:我们的廉租房是否足够廉价,能吸引并保证所有低收入家庭入住?对于那些有特殊困难的家庭,是否应该更多地采取货币补贴而不是实物配租等更灵活的方式进行住房保障?
事实上,早有报道披露,广州全国最大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新社区——金沙洲社区,由于“无力承受交通、伙食、物管费、租金”等许多原因,多达几百户已经分得廉租房双特困户,纷纷无奈放弃入住新社区。
作为“住有所居”民生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其中“廉”的内涵无疑是丰富、多方面的:一方面,与城市最底层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实际需要和支付能力相比,廉租房应真正足够低廉、有效、可及;另一方面,廉租房保障制度的实施、配给过程中,政府的行政行为应保证充分的廉洁、公正。如此,不仅廉租房保障制度才可能真正名至实归,而且类似“转租”、“出借”、“空置”等违规现象,也才可能最大程度上被防范、避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