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私企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作用

2011年02月23日 08:45   来源:新华网   涂圣伟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城乡分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不断显现并日益强化。要继续保持经济持续向好势头,加快实现全面小康,必须着力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公共产品供给是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主要依靠政府供给,受城市偏向政策以及税费改革后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弱化的影响,农村公共产品政府供给缺位与需求刚性增长之间产生了难以调和的矛盾,必须加快探索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新机制。当前,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必须充分重视和发挥私人部门的作用,探索建立政府与私人有效结合的供给机制。本文结合典型案例,对农业产业化中龙头企业供给公共产品的行为动因、利益补偿方式和成本分担机制进行了分析。

  私人企业供给农村公共产品的行为动机

  由于供给公共产品的收益难以完全排他,除具有“斯密同情心”的企业外,逐利的私人企业为什么主动供给农村公共产品?本文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证契约的自我实施。随着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消费观念的改变,追求安全优质的农产品成为居民消费的基本目标。市场需求的变化“倒逼”龙头企业必须更加重视农户交售农产品的质量。但是,由于受资金、技术等资源要素制约,农户往往很难满足企业对原料产品特别是个性化、专一化产品数量和质量的要求。为保证契约的顺利实施,龙头企业会选择让渡部分资源来满足农户生产经营的需要,而且企业资源的让渡往往是免费的或以低于市场价格进行的。以技术服务为例,为使农户交售的产品符合市场要求,龙头企业往往会对产品的技术规范甚至农业生产细节做出规定,同时通过自身研发、外部引进等方式获得相关技术,并以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直接技术服务等方式向农户传递技术信息,从而保证商品契约的自我实施。

  (二)维持契约的内在稳定。专用性投资是维持契约稳定性的重要措施,会对专用性投资主体产生一定的锁定效应(locked-in)。公共产品常常被作为一种专用性投资来稳定契约关系。如,为提高农产品质量并防止农户违约,龙头企业会采取免费和低价收费的方式向农户提供种子和技术服务,这种行为一方面向农户传达了履约承诺,另一方面也会诱发农户的专用性投资。因为农户需要花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来学习特定农产品的生产技术,同时还需要投入土地、设备等要素。龙头企业和农户双向的专用性投资,增加了双方“退出”的成本,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户的违约动机。

  (三)提高契约的参与率。近年来农业产业化经营在我国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参与商品契约进行产业化生产对相当多的农民而言还是一个比较新鲜的事物,农民已经习惯以家庭为生产单元来组织生产活动。尽管如此,农户仍主要依据成本和收益做出生产选择,只要参与契约化生产的预期收益要高于其成本,其传统的生产组织行为方式并非无法改变。为了提高农户的参与率,部分企业选择采取各种正向激励措施来改变农户的成本收益函数,以促使农户选择参与商品契约。让农民享有公共产品的消费权,就是龙头企业经常采取的一种选择性激励措施。龙头企业依据自身资源优势,向农民提供其生产、生活所需要的公共产品,这种对接需求的行为增加了农户参与商品契约的收益,有助于吸引更多的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生产。

  私人企业供给农村公共产品的成本补偿方式

  公共产品的生产或提供是需要花费成本的,如果不能实现成本补偿,龙头企业将很难持续供给公共产品。结合实践看,龙头企业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实现成本补偿:

  (一)获取产业链合作收益与反向支配农户生产要素。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契约、协议的形式将市场交易内部化,有利于节约交易费用。通过产业化经营,企业能够保证优质原材料的稳定供应,可以更有计划地组织生产经营,从而有效地规避市场风险,实现产业链分工合作收益。此外,通过商品契约还能够对农户资源进行反向整合,从而长期有效地支配农户土地和劳动力要素的使用。龙头企业可以通过契约规定农户按照自己制定的耕作计划、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在产业化深化过程中加强对农户的控制(胡定寰,1997),从而实现支配农户生产要素的使用而获利。要素控制权、交易成本的节约以及风险的分散,使龙头企业能够获得比市场交易更多的收益,其中包含了对企业免费或低价供给公共产品行为的补偿。

  (二)公共产品与私人物品强制性搭售获利。公私搭售是龙头企业补偿公共产品供给成本的另一种方式。虽然龙头企业向农户提供的公共产品大多是免费的或低价的,但相关的私人物品往往需要收费。以农业技术服务为例,为使生产的产品达到契约规定标准,农户往往必须采纳企业的生产规范,在此过程中,龙头企业一般会免费为农户提供专门的栽培或养殖技术,但其他支出如种苗费、药费等则并不免费。农户要完成生产经营活动,享有企业提供的免费技术服务,就必须使用企业提供的相关私人物品。私人物品搭售收益,诱发龙头企业向农户推广技术,同时也部分补偿了企业供给公共产品的部分成本。

  (三)获得政府补贴收益。部分龙头企业主动为农户提供公共产品,就行为本身而言,由于存在收费难的问题,行为的边际成本要高于边际收益。这些行为之所以发生,除了企业为了获得产业链分工收益和公私产品搭售收益外,还在于政府对龙头企业提供了一定补贴,部分补偿了其行为成本。政府补贴通常被认为是实现企业供给公共产品帕累托最优的一种纠正机制。政府专门针对龙头企业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给予补贴的现象并不多见,政府的补贴更多地表现为对龙头企业的各种资金、政策扶持。由于公共产品具有一定的稀缺性,龙头企业通过公共产品的广告化生产提升自身形象,有利于更好地得到政府的认可以及实际的扶持。

  私人企业对农户机会主义行为的防范

  为获得交易收益和补偿公共产品供给成本,龙头企业通常会极力防范农户机会主义行为,降低交易关系的内在风险。本文以广东省WS集团为例,对龙头企业防范与治理农户机会主义行为的方式展开分析。WS集团是一家以养鸡业、养猪业、奶牛业为主导,兼营食品加工动物保健品的大型畜牧企业集团,是广东省规模最大的农业企业和全国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一)依靠专用性投资增加违约成本

  专用性投资是长久稳定交易的依托和基础,是创造组织租金的根本来源(徐忠爱,2007)。除自身进行专用性投资外,一些龙头企业往往还强调农户必须进行专用性投资,如果农户违约,则会导致信誉损失和专用性投资损失(沉没成本)。以WS集团为例,在签约时企业就承诺为养殖户提供良种鸡苗、饲料、药物、营养添加剂、技术和销售等一条龙服务,为此WS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进行技术的研发创新、技术服务队伍和网络的构建、生产资料购销门店的建设等,这些投入都是不可回收的,构成了企业的违约成本。对挂靠WS的农户而言,必须建有符合WS等级标准的鸡舍,通过验收后才能养鸡。以500平方米的鸡舍为例,农户完全建成所需投入的资金就达3万元以上。同时,还需要花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来学习WS提供的生产技术,以使自己的养殖标准达到WS的要求。鸡舍建筑、人力资本投入等构成了农户的专用性投资,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为了维持这种“锁定效应”,WS集团对不按规定技术饲养、私自向市场出售成鸡的签约农户,WS通过提前清算,不再提供鸡苗、饲料和技术服务等方式对农户进行惩罚。对鸡舍等设备尚存但不为WS饲养的签约农户,WS将解除合约并在两年内不再与其合作。

  (二)以私人物品销售分散契约风险

  在与WS 签约后,农户必须让渡生产品种和生产技术的决策权,生产什么、如何生产都由企业来决定。为了达到契约规定的产品数量和质量,农户必须购买WS的鸡苗、饲料以及防疫药物,否则就有可能因为饲养技术不过关或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受到企业惩罚。对WS而言,虽然免费或低价提供了技术服务,但获得了鸡苗、饲料和药物等相关产品稳定的购买者,这大大节约了企业市场营销费用,同时也保证了企业私人物品销售的盈利。正如傅晨(2002)所言,WS能制定产品收购保护价的基础,不仅在于其制度和技术创新,而且在于其直接提供鸡苗、饲料等各种服务实现了规模化的原料生产和服务成本的最小化。WS在收购成鸡时会存在亏损,但在向农户提供原料和服务时已经赚钱了。归纳而言,WS在免费或低价向农户提供技术服务的同时,通过鸡苗、饲料、药物等综合经营,分散了回收成鸡的市场风险,也保证了在出现农户违约时公共服务成本得到补偿。

  (三)通过缴纳定金和虚拟高价等方式形成负向激励

  部分龙头企业在与农户订立契约时,会要求农户预交定金或风险押金,并附加违约金条款,以此增加农户违约成本。例如,WS集团规定:在领取鸡苗前,农户需要企业预缴3-5元/只的保证金,个别困难户由公司出面担保贷款或由公司股东担保免收定金。只有缴纳保证金后,农户才可以从企业领取鸡苗、饲料和药物进行饲养。如果农户违约,保证金将不予返还。虚拟高价是一种防范农户违约行为的有效措施。所谓虚拟高价是指龙头企业以高价供给农户生产资料,同时又以更高价格收购农户的农产品。WS的具体做法是,农户在缴纳保证金后,企业以较高的价格向农户提供鸡苗、饲料和药物,然后WS按照农户每只鸡可获利1.5-2元的利润(利润率达到20%左右)制定收购价格,在养殖周期结束后,WS根据收购价格回收农户的成鸡。这种做法使农户向市场售卖成鸡没有价格优势,同时又保证了农户在履约的情况下能获益,有力地杜绝了农户的违约行为。

  (四)引入中间组织内化监督和惩罚

  为了防范和治理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部分龙头企业尝试在产业链条中引入新的元素,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大户等,形成了“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户”、“龙头企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多种新的生产组织形式。这些新型的产业化组织形式不仅有利于节约企业与农户谈判签约成本和契约监督、维护成本,而且能够比较有效地抑制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将新的主体引入产业链后,企业对农户的外部监督内部化。企业只需要对中间主体进行激励和监督,而将对农户的监督转移给中间组织或成员自身。同时,由于中间组织对农户具备一定的制约力,将中间组织引入产业链,从实质上是对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引入了第三方惩罚机制。

  (五)构建信任机制与农户形成利益共同体

  信任是一种基本的、关键的交易关系治理机制。建立在人际关系之上的信任机制,对抑制农户机会主义行为具有重要作用。为了促使农户履约,WS采取了保护价制度、利润返还政策以及贸易信贷制度来构建与农户的信任关系。一是实行产品收购保护价制度。从1989年开始,WS集团就开始实施保护价制度。在市场价格低于保护价时,WS按最低保护价收购农户成鸡,当市场价格高于保护价则适当提高保护价或按市场价收购,从而确保农户不论市场行情如何都能获利1.5-2元。龙头企业通过保护价制度与农户分担风险的做法,赢得了合同养殖户的信任。二是利润返还政策。从2005年开始,WS集团开始实施对农户的利润返还政策,农户上年每向企业出售一只鸡,WS给予一毛钱的补贴。如果以每个农户养1.5万只的规模计算,农户通过该项政策就能增收1500元。通过适当让利,WS与农户之间建立一种收益共享的机制,增强了农户对企业的信任,建立了良好的市场信誉。三是贸易信贷制度。WS在向农户提供鸡苗、饲料、药物等服务时,并不直接向农户收费,而是采取记账的形式计入养户账户,农户在成鸡上市后统一结算,多退少补,这相当于为农户提供了一笔生产贷款,有效缓解了农户的资金难题,使企业赢得了农户的信任。通过产品收购保护价制度、利润返还政策和贸易信贷制度,WS与农户间形成了一个相对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农户对企业的信任度大大加强,信任关系的强化保证WS与农户之间高履约率。

  结论与建议

  为了保证商品契约的自我实施、维持契约的内在稳定以及提高农户参与率,一些龙头企业倾向于让渡部分资源供给公共产品。通过专用性投资、公私搭售、虚拟高价和构建信任机制等,龙头企业可以较为有效防范契约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获取产业链合作收益、反向支配农户生产要素以及搭售私人产品获利,使供给公共产品产生的成本得到补偿。由此可见,政府并不是农村公共产品唯一的供给主体,部分农村公共产品可以由私人企业供给。私人企业追逐利润的私益目标与服务农民的公益目标并不一定是不可调和的,只要制度设计合理,龙头企业也可以成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重要主体。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不断深入,龙头企业将在整个农业和农村发展进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充分挖掘和发挥龙头企业供给公共产品的功能,对弥补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国农村社区公共产品政府供给缺位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研究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统筹城乡发展与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研究》,10CJY038)。

  (涂圣伟 作者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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