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面劳动”的实现路径

2011年01月30日 09:09   来源:光明日报   王佳佳 牛忠江

  体面劳动的实施现状

  自1999年伊始,国际劳工组织及其成员国便为实现劳动者“体面的劳动”而不懈努力。从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和实施《体面劳动议程》进行试点到2005年联合国大会确定把体面劳动作为联合国系统推动实现的千年发展目标之一,再到2008年的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国际劳工组织关于促进社会正义、实现公平全球化宣言》,国际劳工组织及其成员国逐渐把体面劳动从理论倡议上升为所有成员国都必须实现的目标。

  体面劳动也得到了我们党中央和政府的大力肯定和践行。2001年在北京签署的有关体面劳动议程的谅解备忘录清楚地反映了中国向此目标迈进的愿望。2007年4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与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签署了“体面劳动与中国国别计划”,表明了中国对体面劳动的积极回应。2008年1月17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出席“2008经济全球化与工会”国际论坛开幕式中指出,“让各国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是以人为本的要求,是时代精神的体现,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这一精辟论断对于我国乃至全球体面劳动的实现与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在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胡锦涛主席再次强调了中国实现体面劳动的原则要求:“要切实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保护机制,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

  体面劳动的发端和变迁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和制度根源,因其具有道德合理性、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回应社会生产的实践需求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规律等特点而极富生命力,颇具理论与实践价值。笔者认为,体面劳动的实现需要构建一个企业发挥主体力量、政府承担主导责任、工会发挥协调作用的三方协同联动机制。

  企业要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推动实现劳动者体面劳动

  一是积极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制化进程,将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结构相结合。《公司法》应继续强调企业必须承担基本的社会责任,并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情况作为法院审判时的考量因素;在与劳动者体面劳动有关涉的法律法规中细化企业社会责任条款,将企业社会责任引入法制化、制度化的管理体系中,使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公司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同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约束的内部自律机制。可以通过完善独立董事、监事会等制度对劳动者权益进行平衡和维护。

  二是制定和遵守自治规则,自律和他律相结合,共同促进体面劳动的实现。企业社会责任有多个维度,既有法律层面的社会责任也有道德层面的社会责任,因此要通过自治性规则和全球通行的国际标准促使公司自愿承担社会责任。自治性规则的完善需要企业秉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依法建立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依据规章制度加强对企业和劳动者的管理。

  三是兼顾域外借鉴和本土化情势,构建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一方面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评价企业的标准,学习可资借鉴的做法和措施,另一方面要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和企业发展水平,科学设定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式和评价程序,并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制定明确的计划、设置专门负责机构、提供相应经费保障和设计规范化的管理程序进行建设。

  四是企业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管理理念,在利益平衡中实现合作共赢。“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要求企业社会责任应着眼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企业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的同时,还应负有道义层面的责任,将员工的生命健康和个人发展视为企业责任和企业价值实现的宝贵财富。要将人才、人力资本视为企业的第一财富,协调企业活动中的多元利益关系,对劳动者和社会都要诚信、负责,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和荣誉,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劳资关系合作共赢。

  五是企业要切实实施体面劳动的各项战略目标,特别关注劳动者人格尊严。企业要平等对待劳动者,赋予同等机会;充分尊重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如择业权、话语权、集体谈判权、健康权、人格权、社保权、受教育权等权利;关注员工心理健康,注重员工幸福感、荣誉感和成就感的塑造,增强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企业要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人格,改变在生产要素的配置上“重资本、尚管理、轻劳动”的做法。

  实现劳动者体面劳动,政府的引导作用不可忽视

  首先,政府应积极引导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的社会氛围,引导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性局面,支持工会在三方机制中发挥强有力的作用,大力宣传体面劳动的合理性、普遍性和必然性,通过舆论大力培养劳动者体面劳动的意识理念。

  其次,政府应通过制度建设将体面劳动的诉求转化为社会政策,因为制度建设是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尊严生活的社会基础。政府可以借助法律制度、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形成多元化的制度合力,从就业援助、就业歧视、就业促进、社会保障、职业安全等维度入手,为体面劳动的实现做好制度供给。

  再次,政府要积极推动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和保障劳动者工资性收入。政府要加快分配制度改革,要从初次分配领域入手,提高劳动者报酬比例。同时政府要介入社会最低工资标准的动态调整,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推动企业贯彻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建立劳动者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良性运行,加快出台《工资条例》。

  第四是政府应更多关注一些非正规就业群体和中小企业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态势,创造更多生产性就业机会,以吸纳更多的劳动者就业,缓解劳动力供求矛盾,尤其要协调处理好政府地方税收与维护民众权益、企业效益增长与企业内部守法行为监督之间的关系以及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

  最后,通过完善国家劳动基准、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扩大集体合同覆盖范围、全面推动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发挥政府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规制非法用工、拖欠工资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努力改善就业条件,帮助各类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实现体面劳动。

  工会作为主张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组织,对于实现劳动者体面劳动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工会不仅要通过依法维权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推动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还要积极发挥在组织劳动者参与管理方面的实践经验,以职代会制度为核心,结合集体谈判制度、劳动合同制度、现代公司法人治理制度、厂务公开制度等,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实现广大劳动者的体面劳动。

  要加大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力度和覆盖面,使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提高相适应,确保每个职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进而调动所有劳动者的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

  还要进一步强化社会对话三方机制,建立健全三方协商、联席会议、跨地区维权联动等源头参与机制,扩大社会协商对话,组织和代表劳动者参与社会政策的制定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增强劳动者的社会话语权,推动劳动就业、休息休假、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教育培训、劳动安全等方面制度的完善,使劳动者能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得到社会尊重与认同。

  此外,工会应积极协助党和政府,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协助企业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技能提升等工作,同时还应继续加强与国际劳工组织各成员国以及其他国际工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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