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是一面镜子

2010年05月17日 06:11   来源:西安日报   张信立
    一个人面对税收时的心态与行为,几乎浓缩了个人与社会生活的全部要素:权利与义务、道德与法律、公平与歧视、守法与违法、诚信与欺骗、贪婪与恐惧、罪恶与惩罚……税收是一面镜子,折射出世间万象,人生百态。

    谁在向政府纳税?狭义的纳税人,是指直接向政府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广义的纳税人,则还应当包括虽然不直接缴税而实际上负担税款的人。人们常说,某商场一年向政府缴了几百万元的税款。其实在它所缴税款中只有按经营成果——盈利所得计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基本上可以说是企业的贡献。至于增值税则完全不同了。就目前来说,因为我国实行的是“价内税”,税收是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在商品价格中就包含有税款。商业所缴的增值税实际上是成千上万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随同价格一并交给商家,由商家汇集起来定期再上缴政府的税收。商家实际上并不是最终的税款负担者。

    由此说来所有消费者都是纳税人。虽然我们许多人自己并不直接向政府缴税,但我们每天几乎都在消费,就在你消费的环节已间接地向政府缴纳了税款。所以,西方国家在消费(购物)发票上将价格和税款分别单列的“价外税”,倒是值得借鉴。

    纳税是诚信的体现,是资信最有力的证明。诚信纳税,是纳税人的立身和发展之本。在发达国家,纳税记录是社会成员资产信用的最好证明。公民的各项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股票分红等都会在纳税记录中明确反映出来。纳税记录还是社会道德信用的最好凭证。在国外,通常纳税额是由纳税人根据收入和法律规定自行申报的。税务部门每年只按一定比例抽查公民的报税单。也就是说,政府首先相信纳税人自己的诚信。但如果某个纳税人不爱护自己的诚信声誉,在抽查中被发现有瞒报、漏报,那不仅按法律要受重惩,而且税务部门还要向上追查其若干年的报税情况以及此后连续若干年的报税情况。丧失纳税诚信是一个最坏的社会信用记录。其后果的严重性:该人不但要上税务“黑名单”,从此以后不仅很难再从银行取得贷款,连汽车上保险的费率都将比其他人成倍增加。更为严重的是他可能因此而终生失去参政的资格。

    借鉴国外经验,用合法经营和诚实纳税额度来衡量纳税人对社会的贡献,并与其社会名誉地位挂钩,引导人们自觉依法诚信纳税。同时,将政府公共支出预算全过程纳入监督体系,加强对税款使用的绩效评价从税款使用效益角度取得纳税人的信任、理解与支持。依靠大家共同努力构建和谐诚信的税收关系,营造良好的经济分配秩序,是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和具有战略意义的大事。

    纳税还体现着公民和政府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诚信纳税不仅和推进社会公平相关,而且还承担着一个非常重要的职能,这就是调整个人与政府之间的经济关系。纳税真正体现的是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这样一种经济关系,或者叫契约关系:我们向政府纳税,政府为我们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诸如国防、教育、治安、环保、交通等等。由此可见,纳税人向政府纳税,实质上是在为自己纳税。

    在市场活动中,支付价款的意愿,是消费欲望的体现。而能否获得的“支付”,是产品提供者的活动能否得到社会承认的标志。税收也不例外。纳税人支付税收给政府,就是为了“购买”自己所需的公共物品,税收作为公共物品的价格就体现了纳税人作为购买者的根本权益。为此,作为公共物品提供方的政府,对已经取得的税收应当如何安排使用,应当提供什么样的公共物品和服务,也都应当由纳税人来决定。我国目前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安排都要报经同级人大批准,就是纳税人意志的具体体现。

    当然有时候,“政府就如同一个拙劣的保姆,虽然想讨好主人,却不小心把饭烧煳;还有些时候,她则是忙于自己的梳洗打扮,而把主人的孩子扔到一边。”作为纳税人,不但有义务向政府纳税,而且有权利监督政府如何使用税款,有权要求政府用好我们的钱。从而提高政府及其财政活动的效率,大大减少浪费、腐败现象发生的可能。

    (作者系陕西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局长)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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