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制度是世界各国都具有的司法制度。由于各国检察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条件、社会背景、传统文化不同,因而在具体制度设计和对这一制度的法律地位、职能的确认上有所不同。中国检察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中国的经济、政治制度和传统文化相适应。正是这一特色决定了中国检察制度的理论研究不能以西方国家检察制度理论为模板,更不能在制度构建上照搬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
2006年6月,由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主持研究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基本原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确立的重大理论课题。为了顺利完成这项课题,樊崇义教授和项目组的同事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研和探讨,并邀请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吉林大学、深圳大学、中国农业大学等10余所高等院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部门的百余位专家学者举行了专题研讨会。经过两年多的潜心研究,反复修改,形成了颇具理论价值、实践价值和鲜明特征的本书。
这部专著集中研究了以下重大问题:
一是中国检察制度的原理问题。这是研究中国特色检察制度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原理是一个制度理论中的核心部分,只有把握了原理才能对制度作出整体性的认识,才能准确认识制度的过去、现在与未来,检察制度也是如此。作为一种制度存在,检察制度有其理论体系,相应地也有其制度原理。制度要改革,理论必先行;理论要深化,原理为中心。对中国检察制度原理研究是解决检察制度的本源问题,是厘清中国检察制度的法理基础问题,是研究我国检察机关各项权能设置与改革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中国特色检察制度中的“中国特色”的具体指向以及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原理的内容设置及逻辑体系问题,是这一项目研究的重点。没有坚实的基础就不可能有稳固的知识大厦,因此,这一项目选择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原理作为研究对象,并将其按照制度基础、制度功能、制度程序和制度运作的逻辑结构,概括为七大原理。其中权力模式原理和权力制衡原理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之源,公平正义原理是检察制度的价值目标,公共利益原理、人权保障原理、法制统一原理是行为准则,正当程序原理是检察行为的具体程序规范。正是对这些原理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阐述,本专著才颇具理论特色。
二是中国检察机关职权的研究问题。对于检察机关的职权,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从国家根本大法的高度,对我国检察机关法律地位和职权的界定。我国检察机关各项具体职权都是从不同的侧面展现和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近年来,我国学术界、理论界围绕检察机关的职权问题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研究和探讨。这些研究的视角和方法大多停留在对检察机关现行职权进行剖析和论证的层面,对涉及检察制度深层次的原理问题,尤其是从原理体系的角度对检察职权进行系统研究则更是近乎空白。研究我国检察机关的职权,应当作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的分析。在微观上,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权、公诉权、批捕权等在内的检察权,目前在具体运作中确实存在着程度不同的立法缺陷和法律保障不足等问题,直接影响法律监督的有效性。但这还不是制约检察机关各项职权良性运行的主因。真正影响深远的问题在于宏观层面,包括法律监督的自身定位、组织体系、行使方式等等。因此,对于中国检察机关职权诸多问题的研究和正确理解,必须深入剖析其结构性原理、功能性原理,并且畅通其实现的路径。只有这样检察制度改革才会有支撑动力,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才会取得实质性成效。该书正是从这个视角进行系统的原理研究与分析,揭示检察机关职权的内在联系和规律性,分析了我国检察机关各项权能的确立依据,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协调的路径与解决的办法,填补了检察原理研究的空白。
三是中国检察制度的本质属性问题。本书通过历史分析、中外比较以及系统论证,提出“法律监督”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本质属性。我国的权力结构不同于美、英、法等国家,相对于平面化权力结构模式,是一种一元分立的权力结构模式。我国一元分立权力架构下的检察权,其本质属性就是进行法律监督。在我国的权力架构体系中,检察权并不依附于任何一种权力,而是作为独立的法律监督权,参与保障权力的有效运行。这种独立的法律监督权力的突出特点在于解决了在不实行三权分立的社会主义国家如何实现权力制约问题。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律监督职能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主要表现在法律监督的各个方面都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或是法律规范欠缺,或是保障措施不完整,或是各个权能的运作机制不协调。该书以七大具体原理为切入点,强调与论证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对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大有裨益。
鉴于樊崇义教授及其率领的团队为这一项目的完成付出的巨大艰辛,获得了如此重大成果,并祝贺该书的出版,写此文以为序。(本文为《检察制度原理》一书序言)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