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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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针对使用不正当手段骗购经济适用房的人,《住房保障法》起草人王玉国建议将其入罪,以提高这种行为的违法成本,将其按照诈骗罪论处。“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就是因为这种行为的违法成本太低。” |
西安晚报:“骗购经适房入罪”的前提和难题
“骗购经适房入罪”,对于这一建议,笔者是持赞同意见的。个中的道理除了王玉国所说的提高“违法成本”之外,还在于,此种骗购行为的诈骗性质相当明显、社会危害大。众所周知,一套经济适用房与同等条件下的商品房,价差往往高达数万乃至数十万,而依据法律,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便属于“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更属“数额特别巨大”,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更何况“骗购经适房”所诈骗的对象又是国家公共保障性质的救济福利款,犯罪情节无疑“特别恶劣”。
中国青年报:骗购经适房入罪是个伪问题
经济适用房是由政府划拨土地、减免税费而建造的,面向中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性住房,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高收入者采取欺诈手段获得经适房,当然是挤占困难群体合法利益的行为,理应受到严厉惩处。但骗购经适房入罪与否的问题既然涉及罪与非罪,那么它就应该是刑法修改或者司法解释来解决的课题,而不是《住房保障法》所能解决的问题。和所有其他专门法一样,在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上,它只能规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可能去讨论某种行为是不是犯罪,以及量多少年刑之类的问题。
红网:骗购保障房入罪,是一串美丽的符号
在2010年地方两会上,“保障房”成为热点话题,更有媒体预测2010年将成为中国保障房元年。不过,当我们搜索这个词时,映入眼帘的却是一条条令人遗憾的消息:武汉经适房6连号、郑州经适房变身别墅群、北京经适房申购出现“18个1”最牛身份证……保障房丑闻迭爆背后,是监管制度滞后、法律法规软弱以及官员与开发商利欲熏心的勾结。骗购保障房入罪将极大打击这些不良现象,还保障房一个清静的空间。
大众日报:骗购经济适用房以诈骗罪论处适当
从理上来说,骗购经济适用房主观上有诈骗公私财物的故意,从客观上有具体的实施行为,符合《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从情上来说,骗购经济适用房正是由于一些富人往往有着比穷人更多人际网络和暗光渠道,能比较顺利地拿到房源。加之一些地方政府违规操作,将经济适用房改头换面为“关系户”和“内部人员”的私人财产。同时,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审核不严,也使一些人通过漏洞,用不正当手段瓜分了稀缺的社会福利资源。因此,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以诈骗罪论处,正是用得其所。也只有这样,才能让经济适用房制度不断完善,切实惠及困难群众。
大河网:从骗购经适房看设立“骗取公共福利罪”
目前,随着国家对于民生的重视,财政对于民生投入越来越大,在住房、教育、社保、医疗等方面投入甚多,同时,骗租廉租房、骗取低保等各种骗取公共福利的行为层出不穷。从本质上讲,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就是一种骗取公共福利的行为,是侵占国家财产和损害其他应当享有公共福利的人享有的利益,而侵占公共福利的行为却有很多,应当统一予以打击,而不仅仅是“头痛医头”。所以,建议立法考虑将骗购经济适用房、骗租廉租房、骗取低保等行为统一规定为一个罪名——骗取公共福利罪;同时,鉴于诸如骗购经济适用房等行为往往是以先骗取相应的资格为前提,因此,立法应当规定,只要行为人采取虚假的手段骗取了相应的资格,就构成犯罪,如果获取了实际的财物,则从重处罚。
编后语:
现在经常有一种固化思维,就是一旦遇到纠结的问题感觉难以解决,就希望动用立法这块招牌。殊不知,法律从来不是万能的,生搬硬造的法律更是万万不能的。经适房问题,说到底还是背后牵扯着复杂的利益博弈与权力腐败,关键就在于能不能下决心拿既得利益集团开刀,对权力腐败行为真正下狠手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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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侯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