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购经济适用房以诈骗罪论处适当

2010年02月09日 08:54   来源:大众日报   田 力

  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联合起草的住房保障法,不久前已提交住建部住房保障司内部讨论。针对使用不正当手段骗购经济适用房的人,住房保障法起草者之一王玉国主张将其入罪,以提高这种行为的违法成本。(2月8日《武汉晚报》)

  在目前全国房价进一步高涨的形势下,《住房保障法》的起草格外引人关注。其中压缩房地产投机利润空间、提高骗购违法成本、保障经济适用房公平合理分配等内容更是重中之重。但围绕将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以诈骗罪论处的主张,还存在很大的争议。

  1994年,我国开始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并逐步成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途径之一。然而,十几年过去了,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及分配中暴露出很多问题,房子分给了不应该享有的人即是问题之一。根据调查,1998年以来,约有16% 的经济适用住房卖给了中高收入者,与之相伴随还出现了一人多房的现象。

  当前经济适用房之所以出现诸多问题,关键就在于违法成本过低,这使得一部分中高收入者甚至政府官员对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并不忌惮,甚至出现灰色“利益链”。因此,要缓解乃至彻底杜绝骗购行为,必须“用重典”,而将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以诈骗罪论处就是很好的解决办法。

  从理上来说,骗购经济适用房主观上有诈骗公私财物的故意,从客观上有具体的实施行为,符合《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从情上来说,骗购经济适用房正是由于一些富人往往有着比穷人更多人际网络和暗光渠道,能比较顺利地拿到房源。加之一些地方政府违规操作,将经济适用房改头换面为“关系户”和“内部人员”的私人财产。同时,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审核不严,也使一些人通过漏洞,用不正当手段瓜分了稀缺的社会福利资源。因此,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以诈骗罪论处,正是用得其所。也只有这样,才能让经济适用房制度不断完善,切实惠及困难群众。

(责任编辑:胡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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