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的《广州日报》报道,我国已经开始起草《住房保障法》。《住房保障法》起草小组专家成员、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申卫星教授日前向记者透露,这部法律的定位是保障性的、具有社会福利性的法律,基本原则是广覆盖、保基本;采用的基本手段为廉租及公共产权。
住房保障的两种基本手段之一的公共产权,指的是政府与住户共有经济适用房产权。这一新思路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各大网站在转载上述报道时,都以此作为标题。很显然,这是为了解决中高收入者占有经济适用房的问题。申卫星教授解释说,出资比例主要根据土地使用和建筑及安装费用比例确定,5年后,这样的共有产权房屋也可以上市出售,出售后的资金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这样,将大大压缩以经济适用房牟利者的利润空间,让经济适用房惠及真正需要保障的人。
应当说,国家有责任保障人们的居住权利,实现住有所居,目前社会上已大体形成共识,起草之中的《住房保障法》也以此为宗旨,定位为社会福利性的法律是得当的。住房保障的对象是自身没有能力在市场上获得住房的居民,国家以福利形式给他们提供居所。然而,要实现住有所居的社会目标,在手段上我们不应在现有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上打转转,而应寻找更有效的手段。不妨抛砖引玉如下。
当下,人们对廉租房都很赞同,而对经济适用房意见较大,有些专家甚至建议予以取消,其中最大的问题是不少经济适用房并非中低收入者实际享有。将来实行共有产权未必能消除这一问题,首先房主转手出售仍然有较可观的利润空间,因为在购买成本也要小一些,而且房主可以选择长期出租获利,只要有利润空间,就有人会去钻营。因此不如政府完全拥有产权。
进一步,经济适用房应改为租住。有批评者认为,经济适用房是一次性的优惠补贴,并不能动态地保证中低收入群体长期受益,政府没有任何手段可以根据购买者收入水平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控,不得不年复一年地投入优惠土地和补贴。我以为这是有道理的,每个人的经济条件都有可能好转,让一个进入中高收入行列的家庭继续占有经济适用房是不公平的,除非他们愿意一辈子居住在简陋的经济适用房里。
这样一来,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一起成为由国家投资兴建的公共房屋(简称“公屋”),二者的区别是,前者的租金相当低廉,后者要高一些,当然设施也要好一些。我们期望,社会有宽广的向上流动的机会,保障房住户能逐步改善自己的住房条件。
不过,这里有个问题,政府该建多少公屋好呢?事实上,政府永远不可能确切知道计划多少合适,同时也不是越多越好,如此有可能倒退到由国家分配住房的时代,那也是我们不愿见到的。这就需要发挥市场的作用了。政府可以给有资格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发放房屋租赁代金券(简称“房券”),其金额与公屋租金相同,任其在房屋出租市场上求租,补足或索要差价,房东则凭券到有关部门兑换现金。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