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9年度房价进一步高涨的形势下,《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引人关注。针对使用不正当手段骗购经济适用房的人,《住房保障法》起草者之一王玉国主张将其入罪,以提高这种行为的违法成本。(见2月8日《武汉晚报》)
扶危济困的经济适用房在一些人眼中完全成为“唐僧肉”,他们利用权力或者伪造证件,大肆攫取经济适用房,牟取暴利。然而,对于这种行为,目前并没有严厉的刑罚措施,一旦发现,通常只是收回经济适用房,或者取消骗购者的相应资格。有人认为,对于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可以用诈骗罪追究。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骗购经济适用房虽然使得骗购获取的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存在巨大的差价,即国家减免的相关税收和费用,但是,骗购者骗取的是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而非房产本身,骗取资格之后仍然需要其实际付款购买。所以,根据有关法律,很难将这种行为定性为诈骗罪。
从目前看,仅仅依靠发现后取消购房者的资格等行政措施已经无法打击这种行为,通过立法将骗购经济适用房入罪很有必要。香港前高等法院大法官、现年82岁的李栢俭及其妻冯闰禅,曾隐瞒自己的资产,以生活困难为由向香港特区政府骗取了近10万港元的综合援助及申请一套公屋(公屋类似于内地的经济适用房),被香港高等法院以诈骗香港公共福利判处11个月徒刑。
但是,将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入罪,不应单独定一个罪名,因为其适用面太窄。目前,随着国家对于民生的重视,财政对于民生投入越来越大,在住房、教育、社保、医疗等方面投入甚多,同时,骗租廉租房、骗取低保等各种骗取公共福利的行为层出不穷。从本质上讲,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就是一种骗取公共福利的行为,是侵占国家财产和损害其他应当享有公共福利的人享有的利益,而侵占公共福利的行为却有很多,应当统一予以打击,而不仅仅是“头痛医头”。所以,建议立法考虑将骗购经济适用房、骗租廉租房、骗取低保等行为统一规定为一个罪名——骗取公共福利罪;同时,鉴于诸如骗购经济适用房等行为往往是以先骗取相应的资格为前提,因此,立法应当规定,只要行为人采取虚假的手段骗取了相应的资格,就构成犯罪,如果获取了实际的财物,则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胡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