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迁补偿条例》当长出牙齿
2009年12月19日 06:54
来源:羊城晚报
杨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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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现行《拆迁补偿条例》中规定了公民可以向法院起诉,但这只是一种事后的救济,而且,由于法院的人财物控制在地方政府手中,这种有限的救济也无法实现。可想而知,即使《拆迁补偿条例》修改,增加了许多对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有利的条款,但如果新《条例》不长出牙齿,没有有力的救济措施,这些条款最终也会同《物权法》一样流于形式。
12月16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在北京金台饭店召开备受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专家研讨座谈会。应邀参加研讨会的北大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王锡锌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目前修改方案已形成草案初稿,整个拆迁的思路将发生“根本性变化”。(《扬子晚报》12月17日)
根据专家的介绍,正在讨论中的《拆迁补偿条例》修改草案,呈现许多亮点:比如,条例草案内容与北大五学者此前的建议书内容精神基本一致,去掉了“被拆迁人”这一概念,以“被征收人”取代;“先补偿后拆迁”有望写进新条例,整个拆迁的思路将发生“根本性变化”;尝试对政府关于公共利益的征收进行了界定,等等。虽然说,《条例》还需要进行充分的讨论,并要进一步修改,但取得这些成果殊为不易。
然而,在我们为《拆迁补偿条例》修改翘首以盼的同时,野蛮拆迁的事件却仍然充斥各大报纸的新闻版面。黑龙江省东宁县全县连续3年土地出让金超过5000万元,今年又提出“三年内拆除县城内剩余的60万平方米平房”的要求。在强制拆迁中,发生了多起暴力事件,甚至还引发了被拆迁户自焚事件。(大众网12月17日)而在广州,12月16日,一女子买菜回来发现自己家一房一厅一阁楼,总面积30多平方米的房子变成平地。大约3个月前,曾有拆迁办的人说要拆房子,每平方米500元补偿,她不同意。对方说等到拆迁动工时再通知她,却突遭拆屋。
毫无疑问,许多野蛮拆迁事件的发生,与现行《拆迁补偿条例》倾向于保护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利益有关系,但许多事件,却是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公然违反《拆迁补偿条例》有关。就拿黑龙江省东宁县野蛮拆迁为例,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姜明安教授认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拆迁人须是建设人、用地人。而东宁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拆迁手段获得土地,再将土地转让,由他人建设,不符合中央政府规定的房屋拆迁人必须具有“拆迁补偿、安置”的条件。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没有资金,没有安置房屋,却以拆迁人身份代表政府买断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再从出让土地中牟利,与拆迁规定不相符。但是,不符合《条例》和中央的规定,地方政府仍然要野蛮拆迁。
想当初,《物权法》出台后,多少人为之欢欣鼓舞。《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是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进行有力的保护的有利条款。但是,这样的条款在实践中被架空,因为《物权法》根本就没有长出牙齿,没有有力的救济措施来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同样,就是令人垢病的《拆迁补偿条例》,也没有长出牙齿,使得《条例》中公民享有的有限权利,无法在现实中得到有效保障。
虽然在现行《拆迁补偿条例》中规定了公民可以向法院起诉,但这只是一种事后的救济,而且,由于法院的人财物控制在地方政府手中,这种有限的救济也无法实现。可想而知,即使《拆迁补偿条例》修改,增加了许多对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有利的条款,但如果新《条例》不长出牙齿,没有有力的救济措施,这些条款最终也会同《物权法》一样流于形式。
要让新《条例》长出牙齿,就必须规定司法裁决终极原则,没有法院最终裁决,政府不得强制拆迁,而且,涉及政府的拆迁,应当进行异地审理。此外,要增强人大救济和政府的行政救济,对于重大的拆迁事件,当事人有权申请人大组成特定问题调查组进行调查,公民也有权逐级向上级政府申请复议。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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