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难依”谁该尴尬

2009年12月19日 06:35   来源:新华网   许朝军
    到2010年1月1日,《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已满一周年,该条例中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上牌制度。但在过去近一年中,郑州街头的60多万辆电动自行车依然没有上牌登记,没有“名分”,处于无序管理状态。(12月18日《河南日报》)

    郑州市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说,电动自行车上牌难是遭遇了现实操作难题。一方面是郑州市电动自行车中,不符合《条例》规定标准的超过80%;一方面是电动自行车如何限速?哪些车可以上牌?怎么缴费?都没有一个具体的实施细则。正是因为这些原因,导致《条例》明确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上牌制度”无法执行。从事实上看,这已不再是“有法不依”,而是各种原因导致的“有法难依”。

    为何会“有法难依”?从这一案例看,首先是法规制定缺乏可操作的实施细则支撑;其次是在法规制定出台后,才发现法规所指向的管理对象界定难;更重要的是,在制订配套细则的过程中,反对的声音不少,车主意见建议难以统一,配套细则更加“难产”。归结起来,就是法规出台前缺乏科学的论证所致。如果事先广泛征求市民意见,或者进行全面的论证,也就能够避免草率出台而迟迟难以落实的尴尬了。

    立法行为应当是严肃而审慎的,这不仅体现在法律法规条文的制定要严肃、严谨,更体现在立法之前论证范围的广泛性,主要体现在立法前的充分酝酿和广泛征求意见。如果缺乏这个审慎而科学的程序,结果就难免缺乏民意支持、缺乏可操作性、缺乏执行空间、难以落实。

    因立法过程中缺乏科学论证而导致“有法难依”,应引起各级立法机关的重视。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各种法律法规数量必然不断增加和完善,如何在立法之初就把好科学论证的关卡,不仅是实现立法目的的根本,更是克服“有法难依”的治本之策。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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