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因私出租”不如直接“打的”

2011年02月24日 07:40   来源:大众日报   毕晓哲

漫画/唐春成

  广州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苏志佳2月22日在参加“两会”分组讨论时,主动谈起广州公车监管措施。未来,广州市公车将安装GPS跟踪系统和身份识别系统,实行分级管理,经批准非公务用车将采取有偿使用措施,试点单位估算,拟按照每公里1.5-1.7元收费。(2月23日《广州日报》)


  公车可以有条件私用,这是广州市有关方面在公车改革和管理上的一个“创举”,看似约束了公车私用行为,给公车私用问题增加障碍,但实际上一旦实施,笔者以为只会“作茧自缚”。首先,这样的规定根本就经不起推敲。既然是办私事,既然都要付费,为什么不提倡官员打的出行?反而非得要占用公车资源?同理,既然公车可以以“付费”和“出租”方式改变使用性质,那么,为什么使用范围还只是公务人员?普通百姓行不行?普通百姓也按照这个“付费标准”租用公车办私事,为什么就不行?如此推理下来,上述规定依然只会让人感觉到公车付费的结果依然是“肥”的个别人。


  其二,历史和实践证明,约束公车私用的最好方式是“零容忍”。以国外先进做法来看,只有彻底杜绝公车私用,才有可能让公车真正姓“公”。笔者记忆犹新的是,2009年7月媒体报道,德国卫生部部长乌拉·施密特在西班牙度假时,其黑色奔驰座驾不慎被盗。因此她被指涉嫌公车私用,随后被当地公众冠以“丑闻”、“耗费公民纳税钱”等“罪名”,不仅面临被质询、被迫辞职的险地,而且还影响到所在党的议会选举的选情。这就是对公车私用“零容忍”的真正效果。总之,“公车私用付费”制度,从法理和道理上不仅说不过去,还给人以“放纵”问题之嫌。


  还有一个具体的执行难的问题。公车私用要付费,看起来很美,实际上“不堪一击”。使用公车的都是官员,单位的财务人员能据收吗?这是一个很纠结的问题。如果先公车私用了,查不出来就白沾光,查出来之后才“补费”,反而逃避了监管和惩处,有没有这种可能?还有,官员每次公车私用,还要统计好里程,可行性有多高?这样的规定无疑是专门给公车私用者“开后门”!如此一个稍稍动动脚指头都能知道的漏洞百出的规定,具体操作起来是很难的。

(责任编辑:张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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