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公开征求民意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稿,删去了第一稿中的一项:只有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在报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前,还应当征得2/3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据悉,删去此条款,是由于有人觉得“过于严格”。
广州一宗“旧改”遭否决
目前广州旧城改造实行的“两轮征询”制度是否面临变数?
去年11月,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负责人表示,今后在旧城改造中要尊重业主意见,事前要开展两轮征询:第一轮,征询改造区域居民同意,同意改造的户数比例要达90%以上,方可启动改造;第二轮,征询改造区域居民对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居民户数要达2/3以上,方可进入实施。
“两轮征询”确实保障了居民权益。一个最著名的例子是:今年,广州最大的旧城改造地块———龙津东路、长寿东路地块,拟动迁3000多户居民,但由于该项目不设原址回迁,而大多数居民则盼望回迁,居民还担心迁走后该地块会搞商业开发,因此在首轮征询中,方案就被否决,只有52%的私房业主同意改造,未达“90%”的要求,要打回修改。
不少市民关注:若《条例》最终删去了上述条款,广州的“两轮征询”制度何去何从?业主的利益如何保障?
人大拍板“旧改”有争议
据悉,《条例》在删去“90%”和“2/3”条款的同时,把有关的征收程序修改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对此,北大著名教授王锡锌接受央视采访分析:“原来规定要90%同意,是把决定权交给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体现了民主原则;(修改之后)我更愿意把它理解为是一种交由代议机关,即间接的,通过当地人大来决定。这可能更具操作性,但也引发一种担忧,那就是地方人大能不能顶住地方政府的压力,真正地去反映公共利益的诉求。”
北大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也担心:(这么一改)原居民没发言权了,还是政府有发言权,“我觉得不合适,还是应该让居民说改造还是不改造”。
旧城改造未必是公共利益
旧城改造是否都属公共利益?据悉,在《条例》第一稿征求民意时,不少意见认为:危旧房改造不好界定,应当对危房和旧房进行区分,也有意见提出,危旧房改造中存在商业开发,不属于公共利益。
对此,国务院法制办官员的说法耐人寻味:公共利益的内涵与外延,在不同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是不同的。在我国现阶段,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满足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也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
(责任编辑:张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