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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不能成为和谐社会销蚀剂

2010年11月04日 14:23   来源:光明网   

  拆迁引起死人的事已经屡见不鲜,死人引起司法追究好像还不多见。但辽宁抚顺“4·8”拆迁命案,10月27日在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拆迁命案中,死的不是被拆迁户的人,而是政府官员。

  辽宁抚顺“4·8”拆迁命案,10月27日在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今年4月8日辽宁省抚顺高湾经济区建委主任王广良带领队伍和铲车到黎明特钢厂“执法”时,被钉子户杨义用尖刀刺死。10月27日,该案在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10月30日《京华时报》)。

  无须赘述杀人经过,因为在多起被拆迁户自焚、跳楼死亡事件中,这些“亡命人”其实都具备了杀人的心理准备,可能在力量对比上的悬殊,只能用杀自己以示对抗。试想,一个连自己的命都不要的人,还不敢杀心目中的仇人?因此,这起拆迁命案没有什么特殊。但区别还是有的,通常是拆迁方能动用公权甚至公器,营造一种势不可挡的声势,并把强制手段称为“执法”;而被拆迁人采用“肢体语言”就叫暴力抗法,如果再拿上家伙,那就是行凶——哪怕这种“家伙”比推土机威力小得多。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如果发生拆迁命案,要么一方把另一方逼死,后果是自杀;要么一方把另一方杀死,后果是凶杀。所以,死了拆迁户的人,基本上是白死,而死了拆迁人,肯定就成了“案子”,稍与刑法对照就知道,杀人是要偿命的。

  要帮一个杀了人的人减轻罪责是很难的,但“杨义案庭审完后,大批当地群众围在法院门前展示联合签名。联名信内容为:尊敬的法官:我们是抚顺市的公民,我们证明:抚顺高湾区的杨义家没有得到分文拆迁补偿款、在违法的暴力拆迁逼迫情况下,杨义情绪义愤激动后用刀捅了组织暴力拆迁的人。我们一致联名请求法官考虑违法暴力拆迁的起因,对杨义给予从轻判处” (10月30日《京华时报》)。

  我很难预计法院会不会因“群众呼声”对杨义酌情轻判,但从这一民情中,谁都无法回避一个事实,拆迁引起的民愤已经大于“人命关天”,杀人偿命的基本法律常识,已被野蛮拆迁引起的共愤湮没。当然,从法律的角度衡量杨义的行为是毫无可取之处的,但用法庭公诉人的认定和当地知情民众的反应做一对比,无疑反应出政府和民众情绪上的对立。这种对立情绪,是与和谐社会建设格格不入的。

  追究杨义的法律责任是毫无疑义的,但是不是该追究拆迁究竟成了一个什么社会“角色”?为什么现在的主要社会矛盾和冲突都发生在拆迁上?疯狂的拆迁到底还要制造出多少疯狂的被拆迁户?总不能一方面号召构建和谐社会,一方面任凭拆迁到处制造不安定因素。我不禁想问:拆迁为了什么?如果是为了发展经济,那么,归根结底还是为了让人民过上好日子。而现在因拆迁恶性事件不断,网上已出现了“血房地图”,难道这是一个和平年代经济建设的必需代价?

  拆迁让社会付出的代价不可小觑,政府的形象在拆迁中变得贪婪冷血,被拆迁户变得焦虑暴躁,不去划分孰是孰非,但对社会的危害是巨大的。在一个法治国家,难道就没有一种公理来厘清拆迁中的是非,难道就没有一种法规来规范拆迁?如果不把拆迁引起的民众和政府的对立看作极大的社会消极因素,那么,就忘却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意义,拆迁也同时在拆毁一个和谐社会的支柱。故此,拆迁再也不能成为破坏和谐社会的销蚀剂了!

(责任编辑:侯彦方)

延伸阅读
  • ·构建和谐社会的五方面机制    2010年11月04日
  • ·人民日报:勿忘社会责任    2010年09月05日
  • ·在化解矛盾中构建和谐社会    2010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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