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而不捐”既需法律规制 更需财富伦理

2010年09月12日 07:38   来源:西安晚报   朱四倍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第79次主任会议,决定于9月13日召开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备受关注的《湖南省募捐条例(草案)》将进入本次会议的审议程序。据透露,《草案》将对当前存在的募捐主体混乱、“诺而不捐”等募捐行为失范现象从法律层面进一步规范。(9月10日《三湘都市报》)

    近日,《慈善家》杂志社社长王立伟透露了一个令人咋舌的信息:“诺而不捐”是慈善潜规则,平常年份的到账率也就7%。在这样的事实面前,“湖南拟出台募捐法规捐赠人不履约可能被起诉”有可能成为杜绝“慈善秀”的利器,也正是在这点上契合了民意需求。

    尽管“诺而不捐”是对公共期待的背离,但一些慈善潜规则折射着企业责任倒退和社会财富伦理后移的实质,而要想彻底医治这些“潜规则”,在笔者看来,法律规制当然有必要,但这离不开财富伦理的支撑和社会责任意识的发展。

    “诺而不捐”之类的潜规则,从表面看,仅与企业有关,但从本质上说,对社会和公众构成了无形的伤害,包括心理和物质上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质上是社会对企业的伦理期待。企业作为一种利益性存在和契约性存在,承担着企业公民角色,要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必须承担伦理责任。而“诺而不捐”的存在似乎说明,我们的一些企业还缺少责任支点。而就法律效应来说,并不能强行促使企业责任的生成。

    在笔者看来,“诺而不捐”之类的潜规则是一个与财富伦理有着密切关联度的问题。卡耐基有一句名言: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如何树立积极健康、有益于社会发展的现代财富观,勇敢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做一个诚实守信又富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对我们来说仍是一个课题。对普通公众是如此,对富豪来说同样如此,而这也是对“企业公民”的要求。

    还要看到,一些中国企业家低调、怕露富,不对外公布具体的捐赠额,是因为缺乏一个“人人可慈善”的大气候。也就是说,社会并没有形成一个好的人文环境,露富成了一些富翁的心理负担。因此,法律仅是医治慈善“潜规则”的一个方面。

    “诺而不捐”既需法律规制,更需财富伦理,这也是我们看待“湖南拟出台募捐法规捐赠人不履约可能被起诉”应有的立场。(作者系教师)

(责任编辑:侯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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