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对贪官污吏废除死刑的话,一定要有一个与死刑刑罚效果相适应的另一种刑罚方法来代替,比如说以让社会可以接受的不被减刑和假释的无期徒刑和30年有期徒刑来替代。总之要有一种比死刑更有恐惧感和受惩罚感的替代方式。”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讨论中,徐显明委员认为废除死刑应慎重。(2010年8
月30日《北京晨报》)
和众多网友一样,我是坚决支持徐显明委员这番言论的。因为目前中国腐败案件高发的现象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一切情况表明,当前的反腐败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健全,查处贪腐案件力度还不够,侦查贪污受贿案件的手段和方法也有待提高。在此情况下,对贪污腐败案件的审判,还必须充分发挥其震慑犯罪的功能。这也是众多网友普遍希望对贪官从严重判的根本原因所在。
动议贪腐分子废除死刑的委员有两个理由。其一是国际惯例。他们说“取消贪官死罪”在国际上差不多已经成为了一个“基本常识”;其二是死刑的威慑力是有限。他们说贪污十万以上情节严重的判死刑,是官员人人尽知的规定,但每年还出现那么多贪官以身试法。这说明犯罪人基本上不是以刑法有无死刑的规定去选择要不要犯罪。新月对此坚决反对!
先说这国际惯例吧。新月也承认一些国家的确是取消了贪官死罪,但这些国家取消这一死罪的前提还有一个国际惯例,那就是官员财产申报、财产公示。比如美国,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各单位可对当事人直接进行处罚;司法部门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可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可提出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监禁。我们要与国际接轨,首先应该从法律层面规范官员的财产申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从严打击违规者,使贪腐分子搜刮的钱财无处藏匿,觉得不义之财就是烫手的山芋,便会自觉控制犯罪念头,从而杜绝巨贪的形成。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与国际接轨未尝不可。因此,任何人不能断章取义,只选择对贪腐分子有利的惯例来接轨,摘下了高悬于他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他们怎能不更加疯狂的贪取不义之财呢?
再说这死刑的威慑力吧。说死刑没有威慑力或威慑力很小很可笑。贪官之所以贪,是想利用更多资源过上更好的生活,他们对生活的期望值更高,所以他们比常人更怕死。尤其是从纪委录制和编写的材料中我们得知,很多贪官得知自己被判死刑后,有下跪求饶叩头如捣蒜的;有痛哭流涕捶胸顿足的;有浑身瘫软走不动路的;有吓得当场晕厥的……应有尽有,丑态百出,与他们在位时的形象形成巨大反差。而且坊间也传说,很多贪官一审被判死刑后,利用各种社会关系,表明自己的“悔改决心”,争取“宽大处理”,有的已经达到了死乞白赖的地步。这说明死刑的威慑力非常之大!他们之所以要冒险是心存侥幸心理,想着自己“艺高人胆大”,可以比司法人员技高一筹,于是便在这种侥幸中,努力实现自己较高生活的期望值,不义之手越伸越长。
既然这两种理由很容易被驳倒,也难怪网友们要质疑这些提议修改“取消贪官死罪”者的动机了;更因为他们以前担任过或现在正在担任行政职务或技术职务,而怀疑他们多是贪污受贿之辈,废除死刑是为自己留退路了!当然了,网友们的这些言论有些过激,但是新月认为,人人都有言论自由,正如这些动议取消贪官死刑的委员们一样,尽管他们提出的建议犯众怒,被拍砖,但这是他们的权利!因为很多潜伏的贪官没有暴露之前,他们也混在人民的队伍里,被委员代表着意愿。可是新月认为,这部分被代表的民意毕竟极少极少数,而委员代表的民意应该是绝大多数,尤其是对于涉及到每个公民切身利益的立法动议和结果,都必须为绝大多数的公民利益负责,绝不是为个别利益群体负责。因此,所谓的民意代表者可以畅所欲言,但是针对涉及到绝大多数民众切身利益或诉求意愿的言论,应该慎之又慎!
再回到这些委员取消贪官死刑的动议上来说,贪污十万以上情节严重的判死刑,是官员人人尽知的规定,可是现实的判决中,为什么很多贪官贪污百万、上千万,甚至数亿元也没有获取死刑?这是不是司法的腐败?这些代表民意的委员是否做过深入的调查?为什么对民意切齿痛恨的司法腐败不动议严惩,而动议修改法律强奸民意?照着这个推理,死刑对贪官没有威慑力可以取消,那么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岂不是更没有威慑力?是不是更应该取消?既然贪官的死刑可以取消?那么其他犯罪的死刑为什么不能取消?难道真的是刑不上大夫?!如果这一动议能够得到批准,那么刘青山、张子善、李真、胡长清、成克杰之流岂不是含冤九泉?!
温家宝说过,和平时期执政党最大的危险就是贪污腐败。贪污腐败是利用公权力犯罪,表面看,它没有针对的伤害对象,但事实上它杀伤力更大!它导致平民家庭破碎的几率更多!贪腐分子疯狂的掠夺社会资源,造成贫富急剧分化,致使官民对立日益严重,百姓对社会不满的情绪日益加大。因此,新月强烈抗议取消贪官死罪,更加强烈的要求降低对贪腐分子宣判死刑的门槛!
文/李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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