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死罪存废辩论不能回避国情现实

2010年08月29日 09:30   来源:红网   陈庆贵

  官员贪污贿赂死刑罪名该否取消?这一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的“国家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死刑罪名是否该取消”的话题,也进入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视野,委员们表达了不同的看法(8月28日《中国青年报》)。

  我注意到,牟新生委员提出:“我个人认为有必要研究取消现在刑法中关于国家公职人员犯贪污贿赂罪的死刑罪名。”“从国际上看,大多数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罪犯一般都没有死刑。”而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现任山东大学校长,中国著名法学理论专家徐显明委员的观点则是:“要慎之又慎”。

  贪官死罪存废辩论争议不是新话题,但似乎不失新意。我不是法学家,不够资格从法理层面引经据典旁征博引参与辩论。但我是一名中国公民,我有权表达意见。我想说的是,贪官死罪存废辩论不能回避当下中国国情现实。

  首先,贪官死罪的威慑作用举世瞩目有目共睹。刘青山、张子善是1949年以后第一起反腐败大案两个主角,被称为“共和国第一贪”。因为贪污相当于今天171万人民币的数目,原本判死缓被毛主席亲自下令枪毙。比起今天动辄千万上亿计的“后辈”们,刘、张二人贪污数目可谓小巫见大巫,但他们的个案却成为标志和里程碑——共和国从初生之时起就向世人彰明严厉打击贪污腐败的决心。毛泽东曾如是阐述“非杀不可”道理:我们杀了几个有功之臣,也是万般无奈。我建议重读一下《资治通鉴》。治国就是治吏!“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之不国。”如果臣下一个个都寡廉鲜耻,贪污无度,胡作非为,而我们国家还没有办法治理他们,那么天下一定大乱,老百姓一定要当李自成!国民党是这样,共产党也是这样。杀张子善、刘青山时我讲过,杀他们两个,就是救了两百个、两千个、两万个啊!我说过的,杀人不是割韭菜,要慎之又慎。但是事出无奈,不得已啊!问题若是成了堆,就要积重难返了啊!崇祯皇帝是个好皇帝,可他面对那样一个烂摊子,只好哭天抹泪地去了哟。我们共产党不是明朝的崇祯,我们绝不会腐败到那种程度!刘、张案从揭发到判决前后只用了两个月零二十天,换来的却是共和国20多年没有出现大贪官的廉明。

  再者,中国腐败犯罪已然进入高发快速高峰通道。总部设在德国柏林的国际反腐败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曾公布2009年年度清廉指数报告。与08年相比,中国排名跌了7位,在180个国家中排名第79位。而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分列第12位和第37位。有反腐专家认为,当下中国反腐形势十分严峻:第一,腐败还处在高发期,还处在易发、多发、高发的态势上;第二,腐败的黑金额度相当大,不是几十万、几百万、几千万都不感到震惊了,几个亿都是常事;第三,整个腐败的幅度面越来越大。讲到腐败,可能出现一串串的腐败,甚至一窝的腐败,严重的话还有一片片的腐败。可见,与国外横向比较,可谓清廉状况不如外国;与国内纵向比较,可谓清廉状况不及史上。事实胜于雄辩。在我眼中,少数法学家和委员动辄抛出抽象“人权论”抑或“国外贪官无死罪”的所谓国际惯例,要么是牵强附会用抽象“人权论”有意回避中外国情迥异的不可比性,要么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刻意回避中国当下腐败犯罪严峻现实。

  还有,现下死刑适用似乎出现人为放松倾向。日前,公安部原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查局原局长郑少东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受贿近两亿元,一审也被判处死缓。越来越多情节特重罪大恶极的贪污贿赂犯罪官员因被处以死缓而暂留一命,以致有人质疑死缓判决成了贪官的“免死牌”;有正义之士不禁诘问:两亿元受贿都不掉头,死刑究竟要留给谁?两个亿都不掉头,刘青山、张子善岂非要在九泉之下向阎王翻案喊冤!反思一下,近年来“胆从屁股屙掉了”的“王大胆”式贪官愈来愈多,难道与死刑适用被人为变通甚至架空没有一点干系欤?有人说,中国适用死刑并未治得了贪腐高发;而我要说,贪腐高发从来不是适用死刑结果而是架空死刑使然。

  有必要复习一下刑法目的。现行刑法第二条如是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刑法究竟是干什么的?说白了,不就是要让以身试法者得不偿失“赔了夫人又折兵”,让跃跃欲试者望而却步“不敢越雷池一步”吗?我要高声诘问处心积虑为废除贪官死罪张目叫嚣的法学家们的是:当下中国,果真取消了贪官死罪,会达到能达到上述刑法目的吗?

(责任编辑: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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