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党政办工作人员朱继宏,午休期间在厕所摔倒,抢救无效死亡,被认定为“因公牺牲”后,引起网友争议。黄舣镇政府负责人表示:朱继宏系在周六加班午休期间,不慎摔倒后引发颅内出血死亡,认定为因公牺牲符合相关规定(8月16日《华西都市报》)。
笔者查了一下,民政部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可以被确认为“因公牺牲”。由此看来,黄舣镇政府负责人的解释也是有道理的,并非妄言。
既然如此,朱继宏被认定为“因公牺牲”,为什么还会引起如此巨大的争议?难道真的是网友不懂事吗?
我想原因可能有两条:其一,民政部的这条规定本身就是有问题的,也就是说,让普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享受《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是不合适的。军人是一种特殊的职业,“牺牲”是其职业的重要特征,除了保家卫国、抢险救灾之外,大部分军人不得不常年驻守在边海防等偏远地区,无法像普通公民那样随时与家人团聚,这本身也就是一种牺牲。
但从事民政事务的公务员就不同了,虽然不能否定他们的贡献,但他们显然不像军人那样随时准备牺牲,比如我从没有听说过调集公务员去抗洪救灾的事。而且在今天,公务员享受的福利和社会保障也最稳固,最全面,中国社科院把公务员列为中国社会10大阶层之首——这样一个毫无牺牲之虞的阶层,却动辄要和时刻面临牺牲危险的军人一样享受“抚恤优待”,难免会让社会公众产生荒诞之感。
其二,是公务员这些年来社会形象的负面化,公众往往会把公务员和特权、腐败、专横等负面的词汇联系在一起,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复杂的。层出不穷的“因公喝酒死”,“因公裸死”等等,难道不应该负责?一个企业能牛气地订出“上厕所超时要罚款”的规则,这对比未免太大了些。再对比这条新闻,一个年仅29岁的年轻公务员因为意外事故死亡,无论如何都是一个悲剧,但在网上却很少看到同情的言论,难道公务员自身不应该反思吗?
荣誉不能廉价,廉价即非荣誉,也不是对死者真正的尊重。对于早逝的朱继宏,我不想有任何冒犯。笔者只是想提醒有关方面:不要让“牺牲”这个词变成一顶廉价的帽子,甚至廉价的福利。无数的先辈们,为了信仰、为了民族的兴亡、子孙的幸福,奋不顾身,抛头颅洒热血,才换得一个“牺牲”的称号,若今日承平时代的一个小官员,上厕所出意外死亡也叫牺牲,那么先烈们英灵有知又何堪?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