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对“示众情结”的迷恋

2010年07月18日 14:06   来源:中国网   朱四倍

  连日来,武昌卓刀泉南路和雄楚大道交叉处的陈家湾大街小巷贴出公告,多名涉黄落网人员被警方实名曝光。(《长江商报》7月17日)

  面对武汉实名曝光嫖娼卖淫人员,从网络评论的跟帖来看,叫好者实在超出了笔者的想象,甚至在鼓噪更严厉处罚办法的同时,让人恍惚间有回到野蛮时代的瞬间诧异:何以有那么多的人依旧醉心于“杀一儆百”、“杀鸡吓猴”的示众逻辑呢?以至于不少网友发出了这样的感叹:广大人民群众这种纯凭感情用事的嫉恶如仇成了社会的主旋律,没有人在乎法律的公平公正,甚至法律都是多余的。一方面在抱怨法律的不健全、不平等,另一方面又将不公平强加于人。

  这样的悖谬逻辑恰恰印证了“小姐”“嫖客”被公示的荒唐。其实,“小姐”“嫖客”被公示并不是第一出现在舆论的视野中,尽管每次出现都能产生大大小小的非议,但是,这依旧不能阻止这种侵犯人格尊严、没有法治精神行为的再次出现。

  我们知道,在古代,将罪犯披枷带锁游街示众是一种常见的方法,但是,在进入文明社会和法治社会的当下,不少公权部门对示众情结的迷恋,在笔者看来,除了示众文化遗毒的影响外,更是社会文明倒退的开始。现实中,司法部门的公开宣判、将小偷绑树示众、挂牌罚站等现象,屡见不鲜,无一不是示众逻辑的显现,而“小姐”“嫖客”被公示仅仅是新的例证罢了。

  应明确,即使那些已经判刑的罪犯,其自身还拥有相当的权利,如隐私权——人格权、肖像权、姓名权,司法机关并不能随便剥夺。除了对危及社会的重大嫌疑犯的通缉外,司法机关也不得出于其他动机将犯罪嫌疑人示众。反观之下,“小姐”“嫖客”被公示完全可以看作是对文明社会和法治精神的变相羞辱。

  实名曝光嫖娼卖淫人员:只见“哄客”不见“人格”。保护违法者的隐私权是法治化制度文明的重要标志。任何个体都是有尊严的,哪怕是应该受到国家最严厉的刑罚制裁的人,其人格尊严也应得到尊重,正如有关学者所说,任何酷刑或侮辱人格的处罚、任何蓄意使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行为都是反人道的。因为示众的直接目的就是使人被羞辱,这无异于将其驱逐出他所期望获得认同的社会群体,断绝了他们试图重新获得认同的后路,这是相当残忍和无人道的。“小姐”“嫖客”被公示正是在这点上失去了任何正当性和合理性。

  武汉实名曝光嫖娼卖淫人员是不人道的行为,并且,示众作为手段是以人的人格尊严为代价,从本质上说,并不符合以人为目的的理性要求。进一步的追问是,如果试图以示众为手段,来达到增进和维护社会良好秩序和福祉的目的,有两个问题应得到回答,一是示众确实能增进社会秩序,二是其他惩罚方式都不能取得增进社会秩序的效果。常识告诉我们,第二个问题显然是否定的,而对第一个问题的解决必须从行为失范者被羞辱以后就一定不会继续再犯的必然性中获得。不过,经验和理论都难以证明这种现实的可能存在。

  法理常识告诉我们,示众并非法定的程序方式,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人们就没有法律义务去承受这种给人以精神耻辱,造成人精神痛苦的处罚方式。道理很简单,于法无据的惩处对执法者来说就是违法,公民权利相反遭到了恣意的侵害。因此,应警惕“小姐”“嫖客”被公示背后的示众逻辑,更要谨防公权部门对示众情结迷恋情绪的蔓延。否则,带来的仅仅是越来越多的哄客和法治精神的大踏步后退。

(责任编辑:胡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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