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壮举是否属于见义勇为,我们这里有着相对严格的审核机制。这可能是为了维护集合到这个群体里的英雄们的纯洁性,防止鱼目混珠。有时候我在想,很多在民间看来完全属于义举的英雄行为,总是被排斥在外,多少给人叶公好龙的感觉。也许是一但认定,接下来就会面临物质的奖励,尽管这不是掏某个人的腰包——可能见义勇为基金储备并不宽裕,要用在刀刃上的缘故。
来自7月13日《红网》的新闻称:连日的暴雨,整个湘江流域洪水暴涨,湖南湘潭县石潭镇政府及窑上居委会组织了7艘渔筏子展开救援,59岁的冯和平也在救援的队伍里,这个年纪近花甲的老人在救起一人后,反身去救自己的母亲,结果他再没有回来。冯和平家属反映其在救母之前已经救出一人,要求申报见义勇为。石潭镇政府则认为,冯和平是在救其母亲过程中落水失踪,不符合见义勇为的申报条件。
如果冯和平老人在救起第一人——这个人不是他的母亲——他牺牲了,按照有司的认证逻辑他被追认为见义勇为的烈士是毫无异议的。令人遗憾的是,冯和平老人并没有死得其所。如果注定要死,为了获得某种荣誉计,他应该有更好的选择——我知道这么说话是很恶毒的。不过,这也许反衬出,这种授予机制的教条与缺陷。显而易见,冯和平救起了第一个落水者,已经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见义勇为的义举。这甚至都和他的母亲是否也在水中等待救援没有太大的关系,所有关的只是他救助的客体——也就是这个人是“自己人”还是别人,所以才有网友调侃“都是人吧?”以生命所换来的新生却是有如此截然不同的意义,这是叫人想不明白的。更想不明白的还有,救助者能否获得见义勇为的荣誉很多时候更有关于他在救人时所受到的损害程度。或者他第一次救人就死了,因为他的死他成为了英雄;假如他还活着那么那的义举就会大打折扣。现在看来他死在了自己人的身上,他生命的价值就没有太多有待升华的地方。
比如14岁的对火灾连起码认知能力都不具备的赖宁,这个一度长期站在各种舆论渠道接受我们献礼的小英雄的事迹,在西方人的眼里是匪夷所思的。在西人的逻辑里,他们虽然表彰但并不鼓励人们没有足够的智慧与能力而为了什么事情去牺牲自己的生命——除非战争。我知道一个故事是这样的:一个落水者在大海里求救,警察很快到达了出事现场,而就在此前一个“见义勇为者”奋不顾身跳进了大海,后来这个先生被请进了警察局,以“妨碍执行公务”受到了批评。
当然这是发生在美国的同样令我们觉得不可思议的事情。就事论事,冯和平是不是见义勇为的焦点在于他是因为救自己的母亲而牺牲的——也许在有司的眼里用死亡这个词更恰当。从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上理解,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并且见义勇为主体不是在履行法定的职责与义务。
母亲是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人,在这种意义上或者不能认为是他人。但在我的理解里,不计生活琐事,而是关乎生死存亡,所谓他人,是指本人之外的所有人,而我们与母亲的义务关系,最多也只是停留在法律层面上赡养的关系。迄今我们现行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子女负有对父母献出生命的义务,最多这只是属于道德的范畴。
不知道有人还是不是记得深圳某交警中队警长因陪酒过量死亡,被中队上报为因公牺牲并进而申报为英雄烈士的社会事件。这个事件已经被列为百度“醉酒烈士”的词条,很容易找得到。
一个人为了挽救他人与“自己人”而牺牲生命,被拒在“见义勇为”的门槛之外;一个人饮酒过量死亡却要申报英雄烈士。面对荣誉授予,舍弃生命救助“自己人”不如酒桌上为“他人”“过量饮”来得更直接,无论是自己人还是素昧平生者,救助者都是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所谓英雄还问“来路”,没有“仁爱”何来“兼爱”?我们这里很多事情就是这么吊诡。
(责任编辑:胡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