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楼秀”越玩越离谱!3日下午4时左右,在广州人民中路内街同乐路,一男子因与眼镜城老板发生柜台租赁纠纷,爬上楼顶“跳楼”以示抗议。直至4日下午近4时,在救援人员努力下,“跳楼男”终于走回楼顶被救援人员送下来。期间,消防员、警察及120急救人员换了一班又一班,救护车换了5辆。(7月4、5日《羊城晚报》)
“跳楼秀”、“跳桥秀”早已司空见惯,令人感官疲倦,但这场“秀”折腾的时间竟然持续一天一夜,无论是否又创造了一个“史上最牛”,也已实属罕见。“跳楼秀”发展到如此变本加厉,越玩越棘手,越玩越死心塌地,已经不能仅从不正当表达个人利益诉求的层面上理解,而是挟持公众利益、消耗公共成本的恶劣行为。
就“跳楼秀”、“跳桥秀”频发的社会现象而言,确应引起人们对于如何化解社会矛盾、避免极端事件发生的深刻反思。但是,丁是丁,卯是卯,无论所谓“走投无路”的弱势人士有多大的委屈与多么充足的理由,争相效法“跳×秀”以吸引政府和媒体的关注都不能作为可以理解的选择。由于“跳×秀”层出不穷,而且几乎每一桩都导致交通拥堵,影响市民正常生活等原因,社会大众已从最初的关注、“同情”,变成厌恶、唾弃。一些群众在现场大声叫喊“要跳就快点跳”,实际上表达了人们对屡见不鲜的“跳×秀”的反感与不屑。虽然从人道的角度,群众的不满情绪宣泄不能完全认同,公安、消防、急救等机构不厌其烦兴师动众以防不测也属职责所在,但如何加大对“跳×秀”表演者的处罚力度,以儆效尤,已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
我们有理由期望通过信访、法律等正常渠道,使所有的弱势人士都能拥有反映各种诉求的合法途径,解决自身遇到的实际困难,避免他们无奈选择“跳楼秀”、“跳桥秀”。但是,某个人一旦选择了“跳楼秀”,其行为已经触犯相关法律,不能姑息。目前,对“跳×秀”表演者,政法机关基本是针对其“扰乱公共秩序”的性质采取治安拘留处罚,对多次以“寻死”方式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作秀者,则将其送劳动教养。然而,对造成公共成本浪费的责任追讨则没有涉及,这应该是其中一个“漏洞”。对以扰乱公共秩序为代价的作秀者,完全可以考虑附加出警、出车等公共成本支出的追讨,加大其非法作秀的成本。
任何个人的行为都不能以损害公共秩序、公众利益而存在。诚然,公共秩序的维系,不能单靠处罚。但是,对任何一个扰乱公共秩序者的严厉处罚,一视同仁,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的应有之举。
(责任编辑:胡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