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举报人必须可操作

2010年06月24日 07:00   来源:京华时报    乔子鲲
    保护举报人的呼吁,终于得到法律层面的回应。第二次审议的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特地增加规定:泄露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实中,一些举报人之所以受到被举报人的打击报复,问题就在于举报信息被泄露。许多举报人,以对上级机关的无比信任和期待,寄出举报信,却蹊跷地落到被举报人手里。接下来,便多是举报人厄运与噩梦的开始。

    对泄露举报信息的人给予处分乃至追究刑责,就从源头上堵住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漏洞,使举报人受到国家法律层面的保护。新增这样的规定,表明国家对“社会良心”注重制度呵护,使社会正气得到弘扬、邪气受到遏制。公众有理由为这样的文明进步感到高兴。然而,好规定还须可操作。

    事实上,这种对举报信息的泄露向来都很私密,双方都知道见不得光,泄露时常常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其他人很难知。被举报人获得这种信息后,也懂得如何保护泄露信息者,会把一切可能指向他的矛头线索抹掉,而采取让人猜想不到的打击报复手段,这就是隐性打击报复。其可怕之处在于,举报者受到打击报复,却找不到证据,顶多只是猜测。

    面对可能的被追查,泄露信息者不会愚笨到直接把举报信交给被举报人,一个电话乃至一个眼神就可能完成泄露任务,那么该如何查证?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后,提出申诉谁来受理和认定?受理者如何面对实施打击报复者冠冕堂皇的理由,如何鉴别申诉者是真受到打击报复还是主观臆想?对泄露信息而言,举报人存在举证难,受理人存在查证难,如何破解这个难题考验智慧。

    不能否认,法律条文有威慑作用,会使泄露信息者反复掂量。然而,在这种关系被举报者兴衰荣辱的问题上,泄露信息者和被举报者往往不会轻易罢手,反而会采取更加隐蔽的办法和手段。因而,我们不能仅仅寄希望于法条的威慑,必须有可操作性的、建设性的细则。

(责任编辑:年巍)

我要评论
商务进行时
    观察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