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举报人需细致法律制度安排

2010年03月02日 10:18   来源:中国网   叶祝颐

  监察机关依法受理群众举报,对实名举报的予以回复;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这是2月24 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的一项规定。(2月25日 《京华时报》)

  举报公务人员渎职侵权、违纪行为,净化社会空气,维护正常社会秩序,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职责。曾有报道说,国家预防腐败局的官方网站由于访问量过大,几次造成网站瘫痪。这除了说明百姓痛恨腐败现象以外,另一个原因在于,有关部门此前给民众提供的举报渠道不够畅通。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将规定对实名举报予以回复;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拓宽民众举报渠道,激活民众举报热情,值得肯定。而且在我看来,监察机关在重视实名举报的同时,也不能冷落匿名举报。对举报信息保密,举报人权益保护方面应该有细致的法律制度安排。真正激活公众举报热情。

  当民众的利益遭到行政机关与公务人员侵害,看到公务人员违纪时,他们希望有人倾听,有人回应,希望引起监察部门的重视。但是,举报人坏了违纪公务人员的好事,他们一旦知道举报人的真实身份,很可能会按图索骥,打击报复举报人。事实上,由于对举报人缺乏必要的保护,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教训比比皆是。辽宁鞍山市国税局职工李文娟因举报当地国税局遭到拘留与劳动教养,阜阳“白宫”案举报人李国福在见律师前的几小时,莫名死在监狱医院,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

  由于对举报人缺乏必要的保护,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事件一再上演。笔者在对举报人表达敬意,为监察机关鼓励实名举报的同时,也为举报人的命运感到担忧。因此,从消除举报人顾虑的角度讲,保护举报人的切身利益十分重要。如果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没有保障,即使民众都怀有一颗正义的心,大多数人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他们根本不具备向监察机关举报公务人员的“能力”与胆量。

  因此,我认为,监察机关受理群众举报不必拘泥于实名举报一种形式,为了切实保护举报人权益,不妨开辟密码、代号举报等匿名举报渠道。对举报人不仅要有回复,而且要及时向举报人通报举报受理与查处进展,切实解决问题,消除举报人的疑问。在举报信息保密,监察工作人员泄密方面,应有配套监管问责机制。一旦出现举报信息泄露的情况,及时对举报人启动保护程序,对泄密人启动问责程序。

  更为重要的是,在举报人举报之初,监察机关就应该评估举报风险等级,及时启动举报人保护程序,不能等到举报人受到威胁以后再谈保护。在这方面,美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值得借鉴。美国的证人保护项目是美国检控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证人保护的执行办公室叫做马歇尔办公室,因而被称为“马歇尔项目”。被马歇尔办公室确认后,被保护的人立即进入新的住地,作为回报,被保护的人可以得到工作机会、合理住房、平均6 万美元的经济支助、变化了的证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资料、心理医生和社会工作者帮助,等等。而且马歇尔办公室还对高危人群实行 24 小时保护。在这样严密的保护制度下,美国公民才愿意出庭作证,大胆举报违法犯罪问题。虽然行政纪律与法律不是一回事,但是,保护举报人的道理是相通的。如果监察机关建立一整套举报激励、保护机制,切实保护举报人利益,消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将大大激活民众举报热情。帮助政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责任编辑:胡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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