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材料显示,在那些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6月19日《法制日报》)
七成举报人遭打击报复是社会正义不能承受之重。立法保护举报人固然重要,但首先要看看现有制度是否得到了有效执行。比如对于国家机关内部泄露举报人信息,国家工作人员给被举报者通风报信这些问题,一直以来并没有很好地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以至于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者竟被内部视为合法化,如果这样的问题都还在暧昧中,制定《举报法》就能取得公民信任吗?
最高检发布的《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和中纪委、监察部发布的《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都对保护举报人有明确规定——“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无意或故意泄露检举、控告情况的,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然而现在看来,这些规定基本就是一纸空文——举报材料转了一圈以后总是落在被举报人手里,由被举报人“亲自处理”。这些问题时有发生,却几乎没听说过任何出卖举报人的人被追究。比如在安徽阜阳,官方消息后来证实是一个市政府的秘书将举报信转给了“白宫书记”张治安,而后有了举报人李国福遭迫害致死,但至今未听说那个秘书被追究什么责任。还有,江西国土系统掀起“反腐风暴”中,曾有江西省纪委转给国土厅厅长刘积福一封举报材料的插曲:材料附带一张光盘,其中有刘积福与人在办公室谈话的影音记录。就是这个举报材料激怒了厅长,“反腐风暴”由此而起。“反腐风暴”很好,但如果它爆发于举报材料由上级转给被举报者,事情未免有些滑稽。
出卖举报人的事情不胜枚举,举报人遭报复也多因被举报受理机关所出卖;然而却始终听不到出卖举报人的问题有被追究的情况。似乎,出卖举报人或叫“批转给被举报人亲自处理”的事情是合法的,至少是被默认的,这绝对是明摆着的绝顶荒谬!这种简单的问题尚且无解,更多的研究探讨,不能说一点意义没有,但总觉得有故作姿态之嫌。 (作者系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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