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体此前报道称,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材料显示,在那些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6月21日下午,在最高检举行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举报中心主任王晓新称,这与实际情况不符,既不客观,也不准确,并称每年的统计也超不出200件。(见2010年6月21日正义网)尽管如此,已发生的对举报人打击报复案件够触目惊心了。因此,构建完备的公民举报权保护体系,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随着我国打击犯罪和反腐败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及公众参与监督途径的不断拓宽,人民群众举报热情日益高涨,但如影随行的是打击报复举报人事件频频发生。被举报者绝大多数为党政领导干部或国企高管,打击报复的方法主要有:“暴力式”,即采取暴力手段对举报人直接进行人身伤害。河南省平顶山市原政法委书记李长河,就因该市八台镇党委副书记吕净一举报其问题,雇凶将吕妻杀害,致吕本人重伤;“陷害式”,即动用司法机关罗织罪名,将举报者拘留、劳教或判刑,进行残酷迫害。被称为“白宫书记”的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原区委书记张治安,就强令检察、纪委、公安等机关干部,罗织罪名,对举报他问题的安曙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李国福进行报复陷害,导致举报人在狱中非正常死亡;“隐蔽式”,即以班子“集体研究”、“工作需要”名义,对举报人职务任命进行“调、降、停、撤”,对晋升实施“关、卡、压”。企业则借优化组合、聘用合同期届满、提级晋升工资、发放奖金等机会将举报人转岗、下岗、解聘、不提级、不晋升、扣发奖金、辞退甚至开除;
举报人遭受打击报概率所以如此之高,一方面,问题出在举报受理机关。近年来,司法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为鼓励举报,要求署名举报,并许诺给提供重大案件线索的举报人以重奖,但却缺乏严格的保护措施,一些做法又把举报人置于险境。如,司法案件进入审判环节后,举报人作为证人必须在提供证言时,陈述真实身份信息;举报信层层转发,增加了举报信息泄密的几率,甚至导致举报信回到被举报人手里。在这种环境下,举报人不得不注意自我保护。来自江西省检察院的统计数据表明,近年来,在向该省检察机关递交的控告举报中,匿名比例偏均在60%左右。如此高比例的匿名举报,反映出举报人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也显露出举报人对举报受理机关缺乏信任感。另一方面,关键在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备的公民举报权保护体系。对公民举报权的保护,尽管我国在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其他法规中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其他一些国家行政执法部门也都制定有各自相关的举报保护规定,但许多规定过于原则、抽象、粗疏和凌乱,可操作性差,无法给予举报人切实、及时、有效的保护。
“2010年检察举报论坛”上,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邹平学呼吁:应强化国家承担保障公民举报权的宪制责任,加快“举报法”的立法进程。邹平学教授的呼吁,需要引起举报受理机关特别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重视,并付诸行动,以便为打击犯罪、遏制腐败,营造一个群众监督的良好法律环境。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