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媒体爆出“向检察机关投诉的举报人中70%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记者就此采访了广东省检察院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对于举报人一直都采取有力的保护措施,而且目前举报人采取的举报方式多数为匿名举报,因此70%的举报人被打击一说起码在广东较难成立。(6月20日《南方日报》)
举报阜阳“白宫”的李国富离奇死了,举报征税违法的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李文娟两次被辞退、还被劳教1年,“灵宝贴案”、“曹县贴案”中明目张胆的跨省追捕等打击报复屡屡上演……不一样的悲剧一样演绎着不同时期举报人命运的颠沛流离。最高人民检察院材料显示,在那些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
数据固然惊心动魄,而且,可以想见的是,地方职能部门定然不能接受并认可这一数字,但就公众的生活经验和实证逻辑来看,倒未必对这个“七成”的比率存有多大的质疑。当然,纠结于几成的“数字洁癖”意义不大,真正值得反思的是,正义的举报为什么屡屡成为高风险的技术活?
当举报成为高风险的行为选择,社会自然就会认可“正不压邪”的逻辑。关于司法公正,培根有句名言,说“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其实,相较于不公正的裁判来说,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危害更甚,因为不公的裁判固然把水源破坏了,报复举报人则无异于在水里直接投毒。一方面是各地不断垒高的举报奖励,另一方面是各地居高不下的匿名举报率,这显然反映出在举报行为上职能部门与民众之间的认同差异:举报人在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的同时,明显显露出对检查机关的不信任;而职能部门更关注宏观上的举报效益,对具体而微的举报人权益缺乏有温度的关切。
任何一个社会,吏治清明正义彰显,都离不开上下情的通达、对“深喉”的有效保护。尤其是现代社会,犯罪行为隐蔽化、团体化,正义显影的成本更高,对举报人的保护程度,往往与社会公平的兑现能力成正比。尽管我国在对举报人的保护方面有零散规定,譬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1年就制订了《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但它们一般只是内部规定,过于粗疏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一方面,没有从法理层面明确国家应对举报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举报人与受理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够清晰——结果是举报人很容易就被被举报者穿了小鞋、而穿了小鞋也无法寻求到相应的赔偿。
反观其他国家,譬如美国自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持续立(修)法鼓励、保护公民的举报行为,特别是1989年制定的《吹口哨人保护法》,明文规定打击报复性行为,成为世界范围内第一部保护举报人免遭隐性打击报复的专门立法。保护举报人权利,使之免于被报复打击,既是社会的良心所在,也是公共利益的职责所在。就此而言,起码我们在设置合理保护机制、明确有效救济程序、廓清报复性人事行为等层面,亟待成熟的司法体制有所作为。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