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材料显示,在那些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其中,各类“隐性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因其手段“合法”,行为隐蔽,难以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6月19日 正义网)
群众对于很多不公平和不公正的现象进行举报无论是从自己的内心还是对于整个吏治的改善都是制度上的一个重要监督环节。但作为举报者随时会担心自己的人身安全以及合法权益是不是能够得到保护,而这关系到整个的举报环节的完善。“70%的举报者曾经遭遇到报复”这样的一组数字已经说明,在举报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着巨大的疏漏。好的制度是保护人的,而只有坏的制度才是破坏人的。
举报,作为下属或者下级对于上级或者是部门的一种监督手段,一直从古至今就是一种重要的渠道。在中国,还创造的发展出“上访”的模式,这些新的或者旧的举报模式的存在,对于监督检查机关单位内存在的各类违法乱纪行为提供了一条重要的渠道。也曾经取得过良好的效果,很多重大的经济刑事案件曾经都是因为群众的积极举报才最终浮出水面。
但在实际的执行中,举报人总是会进行成本和收益的比较。那就是,举报行为本身到底能不能给自己带来收益,或者说,这样的举报行为过后,自己的人身安全是不是能够得到保证。在中国的立法中,由于仅仅只有抽象和笼统的对于举报人权利的规定,而没有现成的法律条文去执行,导致的结果有两个出现。一个是举报人遭遇打击报复的比例不断攀升;二是匿名举报案件的不断攀升。
而在举报人遭遇到打击报复的过程中,存在越来越明显的现象是“隐性打击报复”。它是指除明目张胆地以违法手段侮辱、伤害举报人外,借“合法”手段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特别是那些拥有“人事调配权”的被举报人,往往以“工作需要”的名义,对举报人做出职务任命上的“调”、“降”、“停”、“撤”决定,或者对其提拔实施“关”、“卡”、“压”等决定。这种“隐性打击报复”被称之为“玻璃小鞋”,表面上看不出什么破绽,但实际上打击了举报者积极性也助长了恶势力的嚣张气焰。
可见,为了保障举报者的合法权利不受到侵害。必须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举报者的合法权利进行保护。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邹平学说:“总的来看,现在还没有在法律层面明确国家应当向举报人承担何种责任,没有明确举报人和受理举报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没有突出以保护举报人权利为原则的系统的制度和程序建设,有关规定或失之于原则和抽象,或失之于分散和凌乱,不利于保护举报人的权利和鼓励人民群众与腐败行为做斗争的积极性。”
在积极推进“举报法”制定的过程中,进一步完善以“举报法”有关的各类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的制定步伐。而更重要的是,对于新设立的各类与“举报法”有关系的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尽量做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
(责任编辑:胡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