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东兰县青年农民王子发身陷一件命案,尽管他坚称没有抢劫杀人,且同为受害者,但几年后仍分别被两级法院判处死刑和死缓。就在王子发失去人身自由多年后,“真凶”现身。庭审过程中,当时法院认定王子发犯罪的关键证据全部被推翻,但他至今仍在蹲大牢…(6月3日 《中国青年报》)
法律是公正、公平的,她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人们在受到不法伤害的时候,往往想到的也是法律。可是在这起事件中,我们看到法律并没有能保护青年农民王子发的利益,还伤害着他。更可怕的是,当杀人“真凶”已经出现三年的时候,他仍在蹲大牢。
稍有有常识的人都会知道,杀人的真相往往只有一个,一个杀人真凶确定后,那么实际上就是排除了其他人作为真凶的可能。因此,当,“真凶”现身后,还让其他人以杀人的罪名呆在监狱里,肯定是一个冤案。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立即无条件的释放被冤枉之人,并且给受害人以补偿。可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东兰县并不是这样,在“真凶”已经出现三年的情况下,就是迟迟的不放那个当年被定为杀人罪的人。这不得不让人看到了法律的傲慢。
其实法律只是条文,靠法律本身并不会对人怎么样,法律要发挥作用,还要靠有关部门执行。因此,法律的傲慢实际伤害反映的是有关部门的傲慢。我们的有关部门为什么让法律如此傲慢,如此的不讲理,恐怕有很多原因。
一是对法律不尊重。我们的司法人员虽然经常和法律打交道,但是其实一些司法人员对法律并不尊重。法律在他们眼中不是保护人民利益打击犯罪的武器,而是自己可以任意利用的工具,当用得到的时候就用,用不到的时候就不用。多少冤案错案不是这样发生,在一些司法人员看来,违法不违法不是看有没有法律依据,而是自己的认可,说你杀人就杀人,即使有怀疑、没有多少证据的情况下,也照样如此认定。法律在他们眼中,已经不是严肃的,而是可以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东西。
二是办错案风险小。办错案是要追究的,但是很多时候并不是这样,办错案的惩罚往往要比办错案得到的好处要小得多,一些人就是靠办错案来达到命案100%的侦破。对这些人,更重要的是,办错案发现的机会是很小的。在佘祥林、赵作海等案件中,如果不是“死人”复活,到现在恐怕也不会发现是错案。这起案件,如果不是真凶自己承认,谁还会发现这是错案。
三是不把群众的利益当回事。为什么在“真凶”已经出现三年的情况下还不改正,让受害人还在监狱里呆这么长时间。恐怕一些人考虑的是自己利益,而不是群众的利益。一旦把人释放出来,等于承认自己错了,这是要受到责任追究的。现在不改正,只要当事人在监狱里一,那么这个案件就不会被认定为错案,自己也不会受到责任追究。
权力的傲慢已经让人可怕,可是一旦法律傲慢起来,那么就更让人感觉到可怕了,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谁还会相信法律。没有人相信法律,那么我们的社会秩序还靠什么来维持。要让人遵守法律,首先法律不能变得傲慢。要做到这,就要惩罚那些使法律傲慢的部门。具体这件事情上,首先要追究那些办错案的人的责任,其次要追究名知道是错案长时间不改正的人,否则,如何还让人相信法律是严肃的,在这方面拭目以待有关部门的作为和最后的结果。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