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河南省司法机关全面总结和深刻反思赵作海冤案的形成原因和惨痛教训时,广西又“冒出”一件类似冤案:近9年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东兰县青年农民王子发身陷一件命案,几年后仍分别被两级法院判处死刑和死缓。更令人不解的是,在王子发失去人身自由4年多后,“真凶”现身,当时法院认定他犯罪的关键证据全部被推翻,但他至今仍在蹲大牢。(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12版)
据称,王子发案之所以不能了结,王子发之所以不能走出大牢,是因为杀人真凶覃汉宝的案件迟迟没有下判。而“事实清楚”的覃汉宝杀人案为什么不能及时下判呢?按照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何智群的解释,一是“考虑到案件牵扯两条人命,我们很慎重”,二是中级法院要求补充证据,由于当时没有注意到是覃汉宝作案,针对覃汉宝的证据没有搜集,现在搜集十分困难,物证方面比较单薄。正是由于这些原因,致使案件在覃汉宝自首两年多才一审开庭,随后经过两次开庭后又拖延了一年多至今没有作出一审判决。
从法理上讲,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覃汉宝杀人案过程中,严谨、审慎,要求严密的证据链条来证明覃汉宝的犯罪行为,其做法值得肯定。反观赵作海案,就是因为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年没能严谨办案,在关键的证据问题上放松要求。但对于广西司法机关来讲,王子发案的平反一定要以覃汉宝案的判决作为前提条件吗?难道因为覃汉宝案的相关证据难以搜集和补充迟迟不能下判,王子发的冤案平反就拖延下去吗?
在我看来,就法理角度而言,王子发冤案的平反与覃汉宝杀人案的下判,对证据的要求是不同的。最大的区别是,定罪量刑要求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彼此之间要形成严密而没有逻辑矛盾的,既合乎情理又合乎法理的证据链条,而冤案平反只需要推翻当年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之一就可以满足要求。而事实上,通过对覃汉宝案的两次开庭审理,“当初给王子发定罪的三个关键证据全部被推翻了”(公诉科科长何智群语),在此情况下再因覃汉宝案个别证据的障碍而影响王子发冤案的及时平反,就不可思议了。
王子发的家人在一份申诉材料中说,覃汉宝被定罪意味着王子发案是错案,就要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我们不知道王子发冤案迟迟不能得到平反的主要原因是否在此,但“真凶”出现后三年被冤枉者仍被关大牢,着实有些蹊跷。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在总结赵作海案教训时指出,错案对本人和亲属造成的损失和精神痛苦是难以弥补和无法估价的,多少赔偿、多少道歉都难以挽回。是啊,对王子发来说何尝不是如此:妻子长期外出打工,儿子已记不清爸爸的样子,年迈的父母长年奔波贷款申诉。
对于那些因为司法机关的原因而拖延冤案平反的,不仅应追究责任机关和责任人的责任,还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样才能更好保障被冤枉者的权益。(作者系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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