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索求奖励费,在我看来,不是警方做得过分,也不全是警方的错误,是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好责任,让失主很无助。明眼人一看,这起奖励费纠纷,其实是保险公司和警方之间的纠纷,把失主牵扯进去,万万不该。有法律法规在先——公安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曾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其中规定:“公安部门追回被盗抢保险车辆返还保险公司或车主后,保险公司应给予奖励。”戴老师的汽车投的是中国人保的车险,车丢了,警察找到了,保险公司应该履行支付奖励费义务。保险公司迟迟不予支付,拿车主“开涮”,于情于法都说不过去。
戴老师的车入了车险,保险公司就有赔偿义务,不应该以“垫付”为借口,让车主支付。保险公司迟迟不动,既违反了《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又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
其实,事情很好解决。《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说得很清楚,“具体比例则按被盗抢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原则是本市内追回按10%奖励;本省内追回按15%奖励;跨省区追回的按20%奖励。奖励经费由退回赃车的公安机关领取。”既然如此,保险公司尽快按标准支付费用就行了,不要总拖着车主不放。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