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经济贸易学校戴立新老师的爱车在5月初遭窃,次日被警方找回。戴老师以为只要带上证件,就可以顺利取回自己的爱车。不料整整半个月过去,爱车依然被警方牢牢扣着。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表示,要取回车,需要支付给警方一定数额的“奖励费”。东莞市东城公安分局称,“奖励费”有据可循。(5月19日《南方都市报》)
爱车丢失以后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和警方报案,是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保险公司和警方履行相关职能将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则是他们的本分。有一点应该得到公认:警方出警寻车是职务行为,不应该向当事人收取“奖励费”。
作为国家机器,警方的所有经费当由国家财政支出。尽管有的地方限于政府财政的不力,而采取其他途径募集办案经费,那也必须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绝对不能坐收坐支,办一件案收一份钱。
如果办一件案收一份钱,那堂堂公安局岂不成了“公安公司”,哪里又还有什么公信力可言?警方扣留汽车索向车主要“奖励费”,怎么看都有点像在敲诈勒索。当然,某些单位或个人为了激励警方破案,采取悬赏的方式,也未尝不可。但一个前提就是:受害单位或个人出于自愿而不是出于被要挟!
东莞市东城公安分局所称“‘奖励费’有据可循”,也不是没有出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第三条规定:“对追回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公安部门追回被盗抢保险车辆返还保险公司或车主后,保险公司应给予奖励。具体比例应按追回被盗抢车辆的实际价值(即变卖收入价)计算。原则是本市内追回的按10%奖励;本省内追回的按15%奖励;跨省区追回的按20%奖励。奖励经费由退回赃车的公安机关领取,协作办案的由公安机关内部解决,主要奖励破案有功人员和提供线索的人员。”
文件明白无误地指出,“公安部门追回被盗抢保险车辆返还保险公司或车主后,保险公司应给予奖励”。保险公司悬赏破案是为了避免和减少对车主的赔偿,大家对如此企业行为也能理解。但问题是,既然是你保险公司的悬赏就该你保险公司与警方结算,而不该由车主代行支付。
这份标记为“保发[1994]139号”的文件,在今天是否适用呢?笔者认为,类似这种“有据可循”的“据”早该废止了——1994年的时候,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独大,其他保险公司尚未成立或尚未进入中国大陆市场;而如今,数十上百家保险公司各领风骚。
显然,过去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与公安部签署的文件不能指导今天的保险市场。即使现在仍然有“奖励费”存在的必要,那么该文件也应加以修正并以保监会与公安部的名义重新发布。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