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赵作海冤案的关键责任人?

2010年05月13日 08:09   来源:羊城晚报   潘洪其

  如此看来,公、检、法三家办案机关对于赵作海冤案固然难辞其咎,但商丘市政法委组织的那个专题研究会,对于推动公、检、法机关违反原则办理案件,对于赵作海冤案的最终形成,负有不可推卸的关键责任。商丘市公、检、法三家办案机关有关办案人员是赵作海冤案的直接责任人,商丘市政法委“专题研究会”的有关组织者及参会人员则是赵作海冤案的关键责任人。

  被控“杀人”而在监狱服刑十多年的河南商丘柘城县老王集乡村民赵作海,最近因“被害人”突然回家,冤案得以浮出水面,此事引起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商丘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建民透露,商丘市已成立专案组,立案查处赵作海案涉案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追究责任的前提是必须厘清责任,而厘清责任的原则,是按有关人员所行使权力之大小,划分所承担责任之轻重。据报道,赵作海“杀人”案被报送检察院审查后,检方曾三次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起诉,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直到2002年八九月间,公安机关将案件提交商丘市政法委研究,商丘市政法委组织了专题研究会,经过集体研究,认为此案具备起诉条件,检察机关才受理此案。随后,法院几乎完全采信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对赵作海作出了“死缓”判决。在上述过程中,有关方面的权力关系及权力运行状况,决定了他们各自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如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所言,赵作海案原本有很多疑点,却出现了这样的判决,公、检、法机关没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疑罪从无”的原则,三家办案机关都是有责任的。具体而言,公、检、法三家办案机关虽然都有责任,但各自的责任应作适当区分。比如检察机关曾三次认定证据不足,将材料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可见,至少在这个办案阶段,检察机关较好地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疑罪从无”的原则。

  然而,在没有更多证据的条件下,2002年商丘市政法委组织的专题研究会认为赵作海案具备了起诉条件,于是检察机关放弃了此前坚持的原则,受理此案并提起公诉,于是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于是赵作海被“办”成了杀人犯。不能不说,商丘市政法委组织专题研究会对赵作海案进行“研究”,对公、检、法三家办案机关起到了至为关键的主导作用,甚至可以认为,三家办案机关特别是检察院、法院,基本上都是在按照“专题研究会”的意见办理案件,他们其实都是“专题研究会”意见的承“办”者和执行者。所谓“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在赵作海案的后期办案中根本无从谈起。

  如此看来,公、检、法三家办案机关对于赵作海冤案固然难辞其咎,但商丘市政法委组织的那个专题研究会,对于推动公、检、法机关违反原则办理案件,对于赵作海冤案的最终形成,负有不可推卸的关键责任。商丘市公、检、法三家办案机关有关办案人员是赵作海冤案的直接责任人,商丘市政法委“专题研究会”的有关组织者及参会人员则是赵作海冤案的关键责任人。现在,不但要认真追究前者的责任,也要严肃追究后者的责任,而且,对后者责任的严肃追究,更有利于办案机关和有关方面从赵作海冤案中汲取沉痛的教训,也更有利于人们充分认识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痼疾与弊端,生发加快司法体制改革的压力和动力。

  只有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公安机关依法办案和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各项权利,防止类似赵作海冤案的悲剧再度发生。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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