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的“紧箍咒”是公民权利保障

2010年05月10日 09:06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经国务院批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将于6月1日起施行。《纪律条令》设定76种违法违纪,其中五种行为一律开除,其中包括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5月6日新京报)

  将于6月1日起施行《纪律条令》中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被媒体和社会公众评价为给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设定了76道“紧箍咒”。这种评价所言非虚,国家正在日益加强和加大对警察队伍的管理和建设,从制度层面加强纪律约束和管理已势在必行。而《纪律条令》属于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其创新意义和示范意义不言而喻,我们有充分理由对这一条令的未来效果抱以期待。

  应该看到,《纪律条令》的辐射意义和现实价值远远不止规范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那么简单。该条令共计31条的规定中,无一不针对人民警察的日常行为规范,和必须遵守的执法要求。除了规范警察的日常执法以外,还着重提到了一律开除的“五种行为”。这五种行为无不与公民切身利益有关,也与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如何最大限度保护公民人身权益有关。专门针对个别公安机关存在的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设置“开除条款”,我认为恰恰是从制度上保护公民权益的表现。

  表面上《纪律条令》是约束公安机关和警察,但实际上或涵盖着对近两年来,屡屡让公众诟病的羁押拘留场所发生的“躲猫猫死”、“喝开水死”、“做梦死”等,极不正常执法问题的回应。里面也包含着约束警风警纪,以最大限度维护公民权益的善意。

  当然,从制度上构筑一道纪律“铜墙铁壁”是社会法治进步的象征,但好的制度关键在落实。一些更刚性的法律在一些地方落实起来尚存阻力,更遑论刚刚实行的规章性规范,其落实过程中遇到阻力将在所难免。因此,有关方面应着重加大督促和查处力度,以“零容忍”的执法理念将《纪律条令》贯彻到实处。

(责任编辑:侯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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