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虽然明确了“同工同酬”,但是“同工不同酬”仍无处不在。同样的单位,同样的工作,新人/老人,正式工/劳务工,固定工/临时工,不同身份的员工,待遇就存在相当大的差异。一些临时工自我调侃说“低人一等”“同事吃肉我喝汤”。这种用工“双轨制”不只是企业有,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因受编制限制也普遍存在。5月6日《人民日报》17版的“民生周刊”整版报道了用工“双轨制”和“同工不同酬”的尴尬现实,并疾呼“双轨用工何时休”,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同工同酬”“按劳分配”本是制度设计,但在用工“双轨制”的单位几乎就没有实现过,一线干活的几乎已是清一色的临时工,而那些正式工工作轻松且权益有保障。如果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编制限制,用工双轨、同工不同酬是无可奈何的话,那企业完全可以用工统一、同工同酬。然而,由于同工同酬没有具体的强制执行的操作细则,再加上行政事业单位的“榜样”,企业也就没有“同工同酬”的想法。笔者知道,供电行业就存在大量的农电工,干活时挑大梁,拿钱时就得一边“稍息”,要想维权就得找好退路。其实,笔者所知的县级税务部门也是如此,几乎都有包括文秘、司机、门卫、食堂厨师做饭服务人员在内的临时工,不只是同工不同酬,至今还有很多单位以没有资金为借口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拒绝缴纳社会保险。
为什么法律规定的“同工同酬”落实不到位呢?有人说是“双轨制”惹的祸,有人说缺钱的原因。然而,在笔者看来,除了计划经济时代的“惯性”使然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缺乏可操作性外,关键是在一些有操作权的人那里缺乏人人平等的观念和行动。在企业那里是为了省钱,同工不同酬是为了取得利润最大化,省下的就是挣到的。在行政事业单位那里完全可以实行两种编制一样待遇,但招聘的大学生也不能同工同酬,不是为了省钱,因为省下的钱也是纳税人的,况且行政事业单位几乎不差钱。他们是也“哭穷”,但那是“作秀”,你看他们在“三公消费”上缺过钱吗?几乎从来没有。
目前,同工同酬已经纳入制度设计,这是必须的,因为同工同酬是社会公平正义应有之意,付出同样的劳动就应得到同等的收入,这应是最浅显的劳动理论。然而,最浅显的劳动理论在我国竟没有落到实处。更为可笑的是,去年年底有多家媒体相继报道说,人社部正在研究制定工资支付统一立法,并计划将同工同酬写入法规。同工同酬本就是法律规定,只要执行就可以了,何须再入法?但紧接着,人社部内部一权威人士紧急“辟谣”:人社部近期并没有组织专家做“同工同酬”的相关调研,“正在制定”、“写入法规”之说更是子虚乌有。人社部尚且对同工同酬“讳莫如深”,无怪乎有网友说“同工同酬只是传说”。
其实,同工同酬不是传说,同工同酬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而且已经写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目前缺的是全面执行,尴尬的是想执行就执行,不想执行也没有法律制度去问责。可喜的是“同工同酬”已经“破冰”,据报道,北京部分中央媒体已对所有编制外员工实现了“同工同酬”,农村信用社的临时工签订合同后收入也“突飞猛涨”。笔者相信,用工双轨并一轨而同工同酬,在不久的将来一定能实现。当然,同工同酬一下子强制执行不现实,但也不是非常难,关键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地方政府部门是否全力促成。在笔者看来,行政事业单位应先行一步,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然而再以“铁腕”重典强制企业执行。
同工同酬事关公平正义,法不强制何以为法!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