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工同酬”需要跨越多少个坎?

2009年11月16日 07:52   来源:红网   石飞
    近日,随着官方媒体一则新闻的扩散,素来被淡漠的同工同酬问题骤然嘻闹起来,似乎同工同酬的光辉很快就会普照神州,大庇弱势众生。此盲目乐观之甚矣!在我们的社会里,“同工不同酬”既是“常见病”、“多发病”,又是“陈年痼疾”,哪里是吆喝一声就能凑效的。愚以为,中国实现同工同酬的路很漫长,需要跨越N个坎。

    其实,这则新闻本身就很无知、荒唐和可笑,从某种意义上讲,属于假新闻。《重庆晚报》的标题是《同工同酬将首作立法规定》,说:“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制定工资支付相关法规,‘同工同酬’将首次作为立法内容。”《成都日报》说:目前,人保部正在研究制定工资支付统一立法,其中主要解决两大问题。一是工资的内涵。“二是同工同酬将写入法规。此前工资有关法规规定了按劳分配,今后将加入同工同酬。”

    如是报道,让人“喷饭”,十足的法盲。另据其他媒体的类似报道,此说出自人保部官员和法律专家之口。倘若真的是出自人社部门官员或法律专家之口,那说明这个官员和专家太假,白吃饭了。要知道,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已经明文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2007年6月29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六十三条均有“实行同工同酬”的规定,且第六十三条是专门针对劳务派遣工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由此可见,“同工同酬将写入法规。……今后将加入同工同酬”之云云,都是睁着眼睛瞎胡扯。应该说,我国现行的关于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规范,而不能说以往同工同酬未入法。连执法部门和法律专家以及素以“天下知”自诩的新闻媒体竟然都对此项法律规定完全无知,可见在我们的社会里,同工同酬的法律观念淡漠到了何种地步!此乃同工同酬的第一道坎。

    “同工同酬”第二道坎,是政府执法部门瞽盲。中国的法律法规已经够多的了,涵盖方方面面,“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但真正落实兑现的有多少?“漏”者多矣!尽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根到底还是相关执法机关没有切实履行职责,甚至不作为,失职渎职造成的。“同工同酬”的法律“白条”为什么满天飞?关键是相关执法部门视而不见,任其蔓延发展。有哪个地方的劳动、人事部门到用人单位去查处过“同工不同酬”的问题?闻所未闻!起码,我在劳动部门工作20多年,三天两头到企业检查,一次都没有过问此类现象。执法部门如果瞽盲,即便对同工同酬的规定再作重申细化,那也白搭。

    “同工同酬”第三道坎,是管理者歧视。不管是企业的老板,还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头头,在他们的意识里,农民工以及所谓的“临时工”、“编外人”压根儿都是“皮外肉”、“等外人”,其劳动和工作再苦再累再超时超量也只配随便赏几个钱,能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就天高地厚官恩浩荡了。若是“同工同酬”了,企业的用人成本就要加大,利润就要减少;机关事业单位的“小金库”(非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都是单位“小金库”开支的)就要减少,他们自然要吝啬抠门。

    “同工同酬”第四道坎,是群体性排斥。“排外”和“欺生”乃人之恶性。农民工以及城镇“临时工”(从法律上讲,“正式工”、“固定工”、“临时工”的概念均早已消亡,企业的所有劳动者全是企业的正式员工,必须一视同仁)在单位群体的眼里,理所当然就该低一等,就该少拿薪酬。如果“临时工”和“正式工”同工同酬了,就是对“正式工”的不公,就是降低“正式工”的身份和待遇。

    同工同酬的“坎”太多,篇幅所限不便赘述。因为“同工同酬”法律规定所荫蔽和保护的对象,主要是弱势劳动者,所以容易被政府执法机关忽视和遗忘。通向“同工同酬”的“坎”,无论有多少,无论多么高凸坚硬,只要执法机关的“坎”没有了,便一通百通,其余全都不在话下,很容易铲平。只要政府执法机关想真心诚意地落实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他们自然就会有的是办法,反之,即便法律法规再明确再细化,不想执行兑现也是枉然。譬如过河,他们若根本没有过的打算,你把桥架得再好也毫无意义。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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