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李建勤在国土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国土部等14个部委已经联合成立小产权房整治处理领导小组,目前正在研究制订小产权房处理政策方案。对2007年12月30日以前销售的已建成违规房屋,待全国小产权房处理政策出台后一并处理。(5月5日《新京报》)
国土部结束单打独斗,和其他部委联手作战整治小产权房的消息一出,即刻掀起一轮舆论狂潮。因为在近几年商品房价格一路高歌猛进、土地资源日趋紧张的大背景下,国内几乎所有大中型城市,均出现了以城中村改造、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开发建设的小产权房,且已成蔓延燎原之势,数量难以计数。而与此同时,大批的中低收入人群都已到此“安营扎寨”。
所以,在一个无论建设数量还是市场需求,都已相当庞大的小产权房身上动刀,无疑要“伤筋动骨”,触及诸多个人利益。而在这场利益博弈中,在官方设法努力规制小产权房的过程中,一个令人头疼却又无法回避的问题就是:“小产权房”到底该“合法合规”还是“合情合理”?
可以说,就现行法律体制来讲,小产权房的存在,不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违反土地规划、建设管理法律,也是违反相关政策的,其实质是违法建筑、无产权房。并且,每一次官方的风险提示也在反复强调其是“违法建筑、没房产证、拆迁补偿难、质量保证难、遗赠也麻烦”等等。但严厉言辞的背后,尽管法律政策仍然在向小产权房说“不”,但并不妨碍小产权房的供销两旺,交易依然火暴,发展如火如荼。
究其原因,是小产权房有其“合情合理”的地方。一是价格低廉,其在交易过程中省去了诸多成本,如购地成本、各种税费、由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管制造成的“公关成本”甚至“腐败成本”等,和那些天价的商品房比起来,优越性不言自明;二则,中国城市化、工业化的高速进程促进了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在城市化转型中它能实现部分供求关系的合理化对接。
当下的现状是,土地被人为划分为二,城市的土地均为国有,农村的土地则一般为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通常为农业用地,不被允许作为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农民的居住需求则是通过依法申请宅基地来建设仅供自用的住房,交易只允许在农村内部进行,但城市商品房交易不受局限。如此城乡二元结构催生的房屋产权断裂为小产权房的存在提供了温床,农村宅基地流转权的受限为小产权房价格低廉提供了基础。
从长期来看,这种现状恐显然是不可持续的。在高度城市化发展进程中,政府推行的城乡二元分治将向一元化发展——即全民所有,农村宅基地这部分产权获得流转地位也是大势所趋。在此大背景下,政府主管部门需考虑的,恐怕不是禁止市民或农民干什么,而是尽快尽早做出一个有利于解决百姓住房难题和房地产业规范发展的正确选择,改革和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在此基础上区别化规范小产权房,使得整治过程即“合法合规”又“合情合理”。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