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钉子油站”为何不能强拆?

2010年05月05日 09:14   来源:光明网   陈宗斌

  据2010年5 月2日新华网地方联播报道:为了夺取两个违章加油站的经营权,两个带有垄断性质的企业展开了长达数年的利益争斗,导致重点工程——广东常虎高速公路在完成大部分工程量后被迫停工两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亿多元。这就是发生在中石油广东销售公司与广东省交通集团全资子公司控股的广深高速公路公司之间的加油站拆迁事件。《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最新获悉,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大力协调下,多年屹立不倒的“钉子油站”终于制定了“在今年5月15日之前清拆”的时间表。而由于长时间受阻,本应两年前就通车的高速路,需要延至明年10月才能全面竣工,通车年限比原计划推迟3年,损失仍在增大。

  我们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2003年7月29日南方日报报道:2003年6月30日执行的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和个人(包括承包经营权人,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基础设施是指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含城市快速路)、航道、港口、机场、铁路、城际轨道(含城市地铁)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等建设项目;第十条,征地拆迁的各项费用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用地单位按合同有关条款确定的支付比例全额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按规定支付后,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如征地拆迁补偿费未按规定支付的,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被征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补偿标准领取补偿后,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保证国家建设用地。凡扰乱、阻碍建设项目 和破坏建设项目,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视情况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但前文所说的这条备受"钉子加油站"困扰的高速路,是广东省纳入国家重点路网规划建设的重点工程--常(平)虎(门)高速公路虎门港支线。本应该是我国中部地区新的出海通道,以及降低区域物流成本的新走廊;然而,这一工程却因为两个垄断企业的利益之争而沦为"半拉子工程"。这条高速公路原计划2008年底完工通车,但在顺利完成90%的工作量后,卡在了沿途两个加油站拆迁问题上,工程停工近两年,至今未能复工。据说造成"钉子加油站"的主要原因是广深公司内部在处理新油站利益分配问题上有分歧。

  写到这里,就不禁要为这条"半拉子工程"而悲哀,因为企业也知道追求利润是第一目标,而我们的某些政府部门却为巨大投资的公路没产生效益一直在协调,现在政府对于百姓的强拆的新闻不知道早已发生了多少件,几乎天天都有在各地上演,而广东的有些执法部门怎么不为了国家的利益去强拆啊?难道我们的政府执法部门在面对弱势群体时,可以强拆,面对垄断企业时就退却了?就白白让"钉子加油站"导致国家利益受损巨大、影响恶劣的事件的发生。大家都知道,中国是一个法治社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些重要的词汇,已经成为人们耳熟能详、各级领导干部随时提及的话语。可是当人们说出这些话的时候,心里是否明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味着什么?法治的核心是什么?中国所要建立的法治社会,绝不是某些人随随便便设计出来的、理想化的、孤立封闭的“法律帝国”,而必然是一个经济繁荣,可持续发展的法治社会;一个人人享有平等人权的法治社会,一个公民平等参与国家管理的、民主的法治社会;一个公平正义、和谐文明的法治社会。"钉子加油站"导致重点工程——广东常虎高速公路在完成大部分工程量后被迫停工两年,,这葫芦里到底卖的什么药?难道有关政府部门都不懂得“依法办事”这个理!难道有关政府部门不知道拆迁还可以强拆?

(责任编辑:侯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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