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7年开始,100多名湖南益阳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122万元,向雇工方长沙道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讨薪,却被屡次殴打。2009年,两级法院判决施工方向农民工支付薪水,但公司拒不执行并扣押3名法警。当地执行局某局长称,与老板认识,不好意思抓人。(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10版)
与被执行人认识,法院执行局居然不好意思抓人,言下之意就是,不好意思执行法律。法律是天下公器,代表公共利益。对法院判决的执行,表面是维护具体当事人的利益,本质却是对法律秩序的维护,关乎公共利益。而人情,只是私人之谊,如果废公益而念人情,不执行法律的裁判,就是将人情凌驾于法律之上,是因私废公。执行局这样做,有公权私用之嫌。
执法不可因公废私,人情不可大于法律,这本是常识,执行局领导不可能不知道这些常识,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居然让人情如此高调地凌驾于法律之上,实在令人费解。那么,执行局局长如何和欠薪老板产生“人情”,居然熟悉到不好意思对人家执法的程度。这种“认识”的程度,我想不会仅仅是普通的点头之交,也不会是普通的工作关系——法律执行局和企业老板的工作关系,大多是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关系,难以产生深厚的友谊。
人情大于法律,是典型的不作为,涉嫌渎职,局长居然为这位老板甘冒风险,这样的关系和人情不能不引发联想。可以说,一些判决执行难的背后,恐怕都有人情关系的影子,它让公平正义难以实现,让法律秩序难以维护。司法是正义之源,是社会公正的最后底线,如果正义之源被人情网、关系源所污染,结果就是社会对司法机关的失望和不信任。
因此,“和老板认识,不好意思抓人”,不能作个别现象看待,应当深刻反思其存在的根源和危害性。如果法律总是为人情所误,判决总是被人情“打折”,将难以实现真正的司法正义。
(作者系媒体从业者)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