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收的不是钱,是人情!”18日,利用职务之便索贿两万元、收受贿赂3.6万元的原渝中区某分局科长杨某在法庭上语出惊人。(3月19日《重庆商报》)在这个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或恨,也没有无缘无故飞来的横财。人情往来不过是贪官杨某索贿受贿的一块“遮羞布”罢了。这正如他自己所交代的,在其所收受的贿赂中,有部分是下属单位奉送的,可下属单位的领导和他并没有交情;另外还有两万元是他主动索贿——索贿又岂能奢谈人情?
显然,在杨某所收的“人情”背后,充满了畸变权力和利益勾结的影子,本质上不外乎权力寻租和权力“私有化”。更何况,即使真有人情、交情,那也得一码归一码,必须公私分明,人情不能大于党纪国法,任由权力为所欲为。
事实上,如果我们把眼光稍微放宽那么一点,不难发现诸如此类“碍于人情”的“受贿逻辑”早已经成了一种陈词滥调。比如,武昌规划土地管理局原局长杨少洲,浙江省海宁市环保局原局长孟建良,中国建设银行台州分行原行长蒋达强等,在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时,无一例外都把责任或多或少地推向了“人情往来”。再比如,原任四川省体改委主任张育仁,在监狱改造期间写下的悔过书中说道:“我为人情所困而忘记党的原则。”
这也就是说,“人情往来”是官员贪污腐败的一张温床和一种外部诱因,它在官员贪污腐败的框架里,仍然存在一定的市场。因而,如何保证官员的人情往来不变质、不变味,始终行走在正常的轨道上,是一个值得制度探讨和反腐部门思考的时代课题。
(责任编辑:胡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