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公务员去留需要制度原动力

2010年05月04日 10:44   来源:中国网   刘凯玲
    今年,北京市将研究拟订公务员基本称职、不称职的考核标准。而根据现行规定,年度考核中被“定性”为不称职的公务员将被降职、连续两年“不称职”的将被辞退。(5月1日《法制晚报》)

    北京市将研究拟订公务员基本称职、不称职的考核标准,打通公务员退出制度出口,初衷值得肯定。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连续两年“不称职”将被辞退并非新规定。有关公务员辞退的问题,《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予以辞退。国家公务员局08年底发布的公务员培训、奖励、考核三个试行规定也对此予以强调。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公务员法》与国家公务员局的规定并未得到认真落实,公务员辞退比例明显偏小。公务员无疑成了公众心目中最“保险”的职业。据原人事部统计,从1996年实行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以来,到2003年共有19374名不合格公务员被辞退,平均每年不到2500人,辞退比例仅为0.05%,远远小于企业员工5%到15%的淘汰率。政府正常辞退不称职的公务员,引发争议,就颇能说明问题。

    公众一直期待规范公务员退出机制,提升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在公众的期待中,国家公务员局在《公务员法》的基础上出台了部门规章,包括北京在内的不少省市出台了地方规定,对辞退公务员作出了细致规定。北京市将拟定公务员基本称职、不称职的考核标准。增强了考核可操作性。值得肯定。笔者期待,北京市公务员考核新规成为打破公务员只进不出、只上不下“保险箱”体制的利器。在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与政府工作效率,向社会示范公平用人理念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是,仅凭一纸规定,是否真能打通公务员考核的制度出口,还有疑问待解。

    就拿“公务员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将被辞退”来说吧。众所周知,在服务行业,员工出现工作失误,将面临十分严厉的处罚,有的雇主根本不会给员工第二次机会。相比之下,公务员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才被辞退,对公务员的处理规定显得比较宽容。

    而且,鉴于公务员考核问题的敏感性与复杂性,如何落实公务员考核制度,倒是一个具有技术含量的问题。事实上,年度考核是一个比较“虚”的东西。据我所知,公务员年度考核,多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务员个人述职,同事评议,然后领导确定等次。大家在一个单位共事,抬头不见低头见。除非被媒体曝光,影响比较恶劣,即使有人工作不称职,也没有人愿意得罪人。“走过场”、“填表盖章”往往成了机关一成不变的年度考核模式。单位领导除了对“优秀”要动一番“脑筋”,搞“轮流坐庄”、平衡照顾外,其他公务员几乎是清一色的“称职”等次。不要说没人被评为“不称职”,就连“基本称职”也鲜有所闻。北京市是否真能打破公务员考核潜规则,我们只能在现实考核生态中进行观察。

    因此,有关部门对此做出细致完善的制度设计,十分重要。既然年度考核是决定公务员奖惩、去留的重要依据,不妨就从改革公务员年度考核制度破题。尽管近年来有些地方尝试了官员在电视、博客上述职等新的考核形式,体现了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但是这种述职考核形式还存在诸多不足。比如,参与电视述职、博客述职的人数较少。公众只对官员述职报告发表意见,民意的力量尚不足以影响官员的考核结果。等等。

    所以,我认为,要让公务员奖惩、退出制度出口畅通,就要让公务员年度考核实现程序正义向实体正义的转变。在这方面,公共行政管理专家丁煌教授的建议值得听取:“改变单纯向上负责的行政工作模式,引入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绩效评估主体由单一化转向多元化,”如果服务对象与社会公众对公务员考核拥有评价、考核权,且考核意见受到应有重视。不仅有利于改变“排排坐吃果果”的公务员考核现状,公务员奖惩退出机制也会获得制度原动力。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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