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记者“出错”是对新闻媒体功能的削弱

2010年04月29日 10:03   来源:光明网   谭正正

  昨日,武汉市记协四届三次常务理事会暨四届二次理事大会召开,会议强调全市各类新闻媒体必须采取有力措施防范虚假新闻产生,凡无中生有虚构新闻者一律除名,因把关不严造成虚假新闻出台的相关编审人员也要承担连带责任。(长江日报)

  媒体进行舆论监督,不仅仅是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更是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需要。但媒体调查能力有限,不免受诸如报道时效性等一系列客观因素制约,无法百分之百地反映过程和细节。然而武汉市记协会议要求新闻工作者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全市各类新闻媒体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从根本上防范虚假新闻的产生。这是对媒体存在价值的轻视,更是对媒体监督功能的极大限制和削弱。就连封建专制时期,法律都会给御史闻风奏事,对错不承担责任的保障,民主的社会又如何不能?武汉市记协会议做出的决定是在回避社会矛盾的体现,也是对媒体进步的挑衅。

  据统计,我国媒体遭起诉时的败诉率是69.27%,而美国媒体的败诉率仅为8%。这揭示当前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所面临的困扰。 还记得06年中国上海《第一财经日报》因报道富士康为“血汗工厂”,而遭到富士康状告。索赔记者3000万元,《第一财经日报》的态度有开始的强硬到最后的软弱,那次雷声大雨点小的风波最终以和解告终,新闻媒体和记者的尴尬处境,法律制度保护的缺失可以说是一个重要因素。相比而言,1960 年,《纽约时报》刊登了民权组织声援黑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的广告《关注他们高涨的呼声》,并谴责包括蒙哥马利市对黑人民权运动的镇压。蒙市负责警察工作的公共事务专员沙利文认为广告是对他的诽谤,最终新闻媒体获得了胜利,并在美国历史上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了美国诽谤法向宪制法过渡的标志。然而遗憾的是,我国大部分法院没有或缺乏基于公众利益需要而对舆论监督进行保护的意识和程序设计。法律给予新闻媒体和记者的舆论自由更是远远的落后于当今媒体的发展。缺少权力保障的新闻媒体只是被圈养的千里马,本身的作用不会施展出来。

  武汉市对媒体及记者要严格执行虚假报道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虚假报道者的违规成本,无异于与媒体现实发展背道而驰,这样做与其说是对新媒体功能的削弱,还不如说是害怕媒体的成熟造成当地政府施政障碍。

  社会是不断发展的,发展势必会产生矛盾,起监督作用的新闻媒体及其工作的记者及时的进行报道和批评,是使整个社会保持良好发展的重要环节。这是社会想要发展进步所需要的也是必须的更是无法回避的。不让记者“出错”就好比给记者及其媒体戴上了枷锁,束缚住他们的手脚,媒体的监督功能以及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会将大打折扣。新闻媒体和记者不应受到过多的限制,相反,对于代表公众利益进行舆论监督的新闻媒体和记者,就应该持保护和宽容的态度,更要有法律的保障做后盾。唯有如此,新闻媒体及其记者在推动社会发展中才会起到真正的有效地作用,才能建构一个负责任,敢做敢言的新闻界。

  正如美国法官在沙利文案中作出的判决词那样:“让新闻媒体保证每一条新闻报导都真实无错,是一件不可能的事”

(责任编辑:侯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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